古代至民国:亲属间不“相隐”将受处罚
如今,感天动地的“大义灭亲”场景依然经常出现在古装电视剧中,但在真实的历史里,“亲亲相隐”才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调。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在唐代,亲属间不相隐反而会受到处罚。在亲亲相隐原则下,亲属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被视为“封建糟粕”才逐渐被边缘化。 [详细]
“文革”时期揭发成风,刑法修订沿用“大义灭亲”理念
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中国1979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而沿用了“文革”时期达致顶峰的“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原则仍被沿袭。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仅肯定“大义灭亲”,甚至要求它的公民这么做。刑法310条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和刑诉法48条中对“绝对作证义务”的规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具有沉默权的。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于是,在刑法强调打击犯罪的语境下,“大义灭亲”逐渐成为司法公权力推崇的原则。 [详细]
|
|
替亲人隐瞒罪行、还是告发至亲,除了在电视剧里以外,无一不是艰难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