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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的官司 审判“华尔街海盗”3

 人淡如菊nancy 2011-01-01

分拆

1931年,哈佛行政法学教授、未来的最高大法院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在写给《新共和》杂志编辑布鲁斯·布利文的信中说:"我认为,支持现行体制的最重要因素是人们对成功的崇拜和我们对于金融交易救星的信仰。"

到了1933年6月,这样的信仰已经荡然无存了。

摩根财团始终觉得自己在代人受过。这么说也不无几分道理,不管摩根进行过什么"不道德的交易",他们从来没有将储蓄和证券业务相混淆,既没有把呆账包装成债券推销给投资者,也没有借款给投资者来买自己经营的证券。然而,摩根财团必须被拆分,不如此不足以平民愤,如莱芬韦尔所言:"有着这么多饥饿和贫困,人们很自然要责怪银行家们并迁怒于美国银行业中最伟大的名字。"

汹涌的舆情和及时撇清与摩根干系的需求促使罗斯福尽快"痛下杀手",将摩根财团加以肢解,以示对其丑行的惩罚。

1933年6月16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由罗斯福签字生效。此后,银行或者从事存贷款业务,或者从事证券买卖,但不能同时从事两者。摩根财团必须作出抉择,是从事存款银行业务,还是做投资银行业务。

1935年8月,摩根的主要合伙人在缅因州的一个小岛农场里召开了一次秘密会议,决定继续保持存款银行不变,但分离出一部分成立一家完全独立的投资银行,叫摩根斯坦利,主要的合伙人是杰克的小儿子哈里和哈罗德·斯坦利。

摩根合伙人的初衷是有朝一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撤销的时候,摩根斯坦利能重回摩根家庭,双方重组为摩根财团。这个梦永远没有实现。摩根斯坦利的投行业务越做越大,风头很快盖过摩根银行,被人称作"大摩"。至于摩根银行,当它再次操练股票承销等投行业务时,已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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