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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

 骨伤科 2011-01-01

百科名片

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目录

鉴定内容
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五级
  6. 六级
  7. 七级
  8. 八级
  9. 九级
工伤鉴定的标准
工伤鉴定的程序
工伤鉴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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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鉴定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编辑本段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编辑本段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编辑本段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编辑本段工伤鉴定所需材料

  以广州市为例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2]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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