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部分增值税业务,且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贵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视情况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购进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或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5号)第一条规定: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