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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赵拴平 2011-01-02

关于不再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日期:2010-1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111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 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200211 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范围缩小到两种情况:(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 资产入账的土地。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也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这一修改调整,更为稳健,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减少和避免闲置 的固定资产,夯实企业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而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 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来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从严格意义上说,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在实务工作中, 鉴于固定资产当时已经计提减值准备,采取追溯调整,只调整损益项目(成本费用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但并不影响前期净损益和期初留存收益项目,这是一种 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则和简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从200211日起施行的,因此,企业在编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尤应注意此项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中予以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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