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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辩护词(节选)

 预竖林丰 2011-01-04
76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辩护词(节选)
1932年3月淞沪抗日之战逐渐平息后,章拟议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早已于上年11月领到律师证书,但于是年1月才正式挂牌开办业务。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及其托派成员彭述之、宋逢春、罗世凡等,其中央常委全部在上海法租界被捕,旋即被引渡到国民党上海市公安局,转押赴南京,后由江宁地方法院看守。

近日偶然看到76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看到的是半文不白的艰涩语句。只有一段文字被引用得很白话,说:
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以下选自《寂寞秋桐:章士钊别传》)

章士钊说“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闻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主权、人民之总和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 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试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日 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

本律师薄识寡闻,实觉大惑不解也。……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 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耶?于法于理能服人乎?若宣传共产即属有罪,本律师不得不日龙头大有人在也。”

他的辩护起势就高屋建瓴,使听者为之动容,接着,他从法理上、从逻辑学上展开议论,用带湖南腔的普通话清晰地说:

“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遂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

检察官哑然无辞以对。旁听席中大多为知识阶层,听到这样词义精严的辩驳,则都为之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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