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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提单

 2012 aim 2011-01-06
,无船承运人提单就是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承运人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承运人名称都不改变就直接使用。这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
 
承运人提单(Carrier B/L)和运输行提单(Forwarder B/L)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承运人提单。由运输行以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呢的身份签发的提单叫运输行提单。
 
租船提单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指无船承运者(NVOCC)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区别就是两个的条款不一样,一个是履行的是租船合约;一个履行的是商品合约。还有两个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租船提单的风险大一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风险少一些。还有货权不同……
  
   联系就是他们都是提单,作为货物承运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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