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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是否入罪存争议 何为“凶器”难确定

 3gzylon 2011-01-09

斜挎身后的包成了扒窃目标。(资料图片)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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