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问题 今天,在复习高一《经济生活》中有关公司的知识时,我忽然灵机一动,围绕“责任”将教材中讲的“公司”、“企业”的责任,进行归纳整理,给学生串了个线。
我是这么给予学生讲的:
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和股东的责任:
1、有限责任:
(1)公司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者都是有限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2、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而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
由于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各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