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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闻一知十 2011-01-09

【引用】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默认分类 2011-01-09 18:22:54 阅读0 评论0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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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原文作者:思无邪

 

时间:2008-06-07 17:17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58次

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5—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种
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5—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期权产生于20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到90年代,股票期权已经在美国与西方其他国家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企业向职工尤其是高级员工授予股份或股票期权已经成为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案之一。
  
  一、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积极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有如下的具体规定:(1)对于需要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才可行使股票认购权利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有认股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合理的估计,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由于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大多是上市公司,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按照证券市场的价格计算)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并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2)如果在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前期对行使认股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发生变化,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在实际行权日将其调整为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法,这与国际上现行的通用方法是一致的。用公允价值法对企业的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即可以将企业为取得员工的服务而给予员工的报酬——股票期权作为企业的费用进行核算,既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又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成本,使企业的会计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处理可以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真实、更可靠,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由于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股票公允价值作为企业为取得员工服务的成本,那么授予日的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以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的价格还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而且在股票市场上还存在着上市公司操纵股票价格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的确定不应该仅以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还应该适当地考虑授予日之前的30或60个证券市场交易日的交易价格和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来确定,比如按“授予日股票价格×50% (30或60个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的平均数)×30% 每股净资产价值×20%”这样一个公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尽可能地避免因为授予日股票价格的失真而导致的企业会计利润的失真,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如果能够不直接采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而是采用以上或类似的公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这就要求国家在制定有关股票期权的具体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明确规定企业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从而完善企业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由于股票期权规定股票期权的实际行权日与授予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为5—10年)或规定要达到一定业绩的特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未达到企业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内的会计期间,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估计,如果估计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发生变化,应按新估计的数量进行计算并调整企业当期的费用和相关的资本公积,最终使企业为取得员工的服务而付出的费用为实际行权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积。按照这个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的调整要涉及到两个会计估计的问题:一是如果企业规定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在企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才可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要估计这些员工可能在中途离开的人数及其股票期权的数量,并及时进行调整;二是如果企业规定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要使企业达到一定的业绩才能行使权利,则不仅需要估计员工可能在中途离开的人数,还要估计企业未来的业绩,从而估计可能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上估计不正确或企业想达到某些目的而操纵利润时,必然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失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规定企业进行会计估计的方法并通过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督和控制,而且规定企业对其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披露。
  3.从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企业为取得员工的服务而授予的股票期权大部分作为企业授予日的成本费用处理,以后只在授予日到行权日之间进行一些调整。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法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因为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就是想留住人才并让其为企业长期服务,也是为了减少持有股票期权的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因此,根据以上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目的分析不难发现,企业为得到员工的服务而授予的股票期权这一项费用应该与员工为企业服务的时间联系起来,最起码应在授予日到行权日之间进行摊销,或者应该在比授予日至行权日期间较长的时间之内摊销。
  4.在企业实行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后,当受权人行使权利从公司购进股票,市场上流通股的数量增加,必然会摊薄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护其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股票,这样必然会影响公司投入于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资金规模;另外,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大幅度增加,也会使企业的每股收益下降。因此基于以上原因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暂缓实行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但是我们知道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均有非常好的效果,这一点从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可以得到验证。笔者认为,如果想使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在我国发展壮大起来,必须在一些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而对企业最好的鼓励和支持不外乎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既然目前会计上对股票期权作为成本费用进行处理,如果能允许企业对这些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无疑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对企业发行股票期权而产生的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的股票期权形成的收益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1)当企业员工在授予日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当员工在行权日行权购买股票时按照当日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当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鉴于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目前对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符合国际通用的做法的。因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为了得到员工的服务而给予员工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企业付出的劳务成本;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得到的股票期权也是其取得的劳务报酬。国家对这项个人的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其合理性,随着我国未来股票期权的进一步发展,这项税收来源必然会成为我国未来的一个税收的增加点,对扩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以上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以下的问题。
  1.对于股票期权收入的认定仍较粗糙。从收入的来源分析,股票期权收益是企业对于员工以较低的工资、薪金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必然,但按照规定,该项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应当在一个年度也就是12个月必须交纳完毕。从股票期权收益对于纳税人的影响来看,该收益应该是分阶段累计形成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其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来进行所得税目征税未必合理,应当适当地拉长企业员工的纳税期间并制定出更合理的税率(如果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的5%~45%的范围计算明显过高,因为股票期权的收益一般都较大),以期达到更合理的结果,也可以适当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使股票期权这种新兴的激励方式更能调动行权人的积极性,达到股权激励的最初目的。
  2.我国目前对于股票期权收益的计算只是以行权日的股票市场价格来计算,并未考虑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期权条款的限制等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在行权日之后股票价格上涨,国家就会损失税款,股票价格下跌,行权人就会受到损失。如某支股票的行权价格为10元,行权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为20元,假设某员工当天行使40万股期权,适用45%的税率,则行权日的支出为5784652元,其中,购买股票400万元,交纳个人所得税1784625元。若该股票由此下跌,该员工按照13元的价格将股票出售40万股股票,则售出日收入520万元,虽然股票的出售价格仍然高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但是由于之前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较高的价格计算出来的,因此该员工就会由于前期的纳税损失584625元。那么员工可能会为了避免日后股票价格的下跌造成损失,而采取在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大于行权价格并且估计日后股票价格会下跌的情况下,尽快将股票抛售来规避风险。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原本希望通过让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而达到留住人才和避免管理人员短期行为的这种良苦用心,却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日之后,因为员工将股票出售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将股票期权这一经济现象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使企业在发行股票期权时有了严格的会计核算依据,使企业的员工在交纳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时有了统一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是在会计核算上,还是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都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因素,从而影响股票期权在我国的顺利推广和实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可能会因为实行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而导致成本费用的大幅度提高和流通股票数量的增加而使每股收益下降,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该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公司本身可能会放弃采用股票期权计划;从企业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可能会因为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和对股票价格下降的预期而放弃接受股票期权的授予。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目前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规定的情况之下,都可能会放弃采用股票期权计划。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股票期权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国家政策扶持。从实际实施的趋势来看,社会各方面对于引入股票期权激励的要求又极为强烈,广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迫切要求改变由政府审定工资总额及薪酬方式的行政主导型的薪酬体系,建立以股票期权制度为主体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长期激励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解决大量存在的行为短期化、薪酬结构偏窄、长期激励手段缺乏、人才吸引力较弱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股票期权发展的初期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强化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机制,才能推进股票期权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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