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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字体在书法艺术中能否混用

 觉悟人生360 2011-01-09

繁简字体在书法艺术中能否混用 

        许多年以来,繁体字和简化字的混用问题,一直是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定论。

 

  混用,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字中的繁简混用(即半简半繁),二是在一篇书法作品中不同字的繁简混用,如:把“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写成“孤帆远影碧空盡,惟见長江天際流”,等等。前者的混用属于生造,既无历史出处,也不规范,不能、也不该混用,书界上下对此并无异义。而争议产生于后者。反对者认为:


  一是,繁体字和简化字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应视为两个系统,如果交叉混用,会显得不伦不类。


  二是,书法作品是供人们欣赏的,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容易给欣赏者造成文字使用上的混乱,若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效仿,就会流行于社会,造成简化字和规范字推行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以上两种理由,应该说是很有道理的。笔者在接受这些理由的基础上,更倾向于允许繁体字、简化字混用(不指单字本身的混用)。理由是:


  一、把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限定在书法艺术中。毋庸质疑,日常学习、工作以及生活中的文字交流都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人人都应该成为规范汉字和简化字的使用者和推行者,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的加强,正确使用汉字将逐渐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书法艺术中的繁简混用,不会引发社会上文字使用的混乱。这是因为:书界的人们一般都属于 “双文字” 使用者,即在日常生活中书写规范字,在书法作品中繁体字、异体字、古文字、传承字、俗字,甚至淘汰字,讹字都写。当前,书法展览作品和书法字帖中的文字多笔、少笔、结构变形等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许多书家也把这种“混写”视为学识的标志。即使是小学生,凡是从小学习毛笔或硬笔书法的,也无不繁、异、传承等都写(包括各种书体),其中相当多的字都不属规范字,但这只不过是他们又掌握了一些规范字的原始写法而已,而丝毫不影响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使用规范字和简化字。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象。


  二、书法是一门艺术。书法艺术的主要功能是供人们欣赏,使人们从中得到美的享受,同时培养艺术品质,陶冶道德情操,净化心灵,创造精美的艺术作品。从这种角度讲,本无须计较繁体字还是简化字。这就像书法家无须、也无人计较严格的汉字笔顺规则一样。有些简化字不好看,有些繁体字不好写,把不好看的写成繁体字,把不好写的写成简化字(也包括把不好写的繁体字写成简化字,把不好看的简化字写成繁体字),即可相得益彰,互相补充,又可求新求变,增强艺术情趣和艺术魅力。当然,同时也应当鼓励书法家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和善于创造出新的艺术写法,从而,把不好看的字写美,把难写的字写漂亮。


  三、繁与简(此“繁、简”不指繁体字和简化字,而指的是繁杂与简单)在同篇中的混用现象古来有之。王羲之在《兰亭序》中用“於”也用“于”固然首先是因为当时二字通用,但“求变”肯定是重要原因。求变而不论繁简,这在历代大书家的笔下可谓俯拾即是。尽管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繁简,但在使用上却是大都不予计较的,他们往往是即师承古人又追逐时代。所以,才使我们今天能够在古碑帖中看到繁、异、俗、传承等各种写法。也正因为如此,在历代书法昌盛时期所留下来的琳琅满目的作品中才体现出了百花争艳、竞相开放的局面。那么,历史发展到今天,只是多了一种简化字,为什么就不可以学习历代书法家的做法,既继承传统又与时俱进而推陈出新呢?长江后浪推前浪,流水前波让后波,芳林新叶催陈叶,世上今人胜古人。今人也终将成为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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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允许繁简混用与书法的字体形成矛盾。规范字的规范并未涉及到书法中的全部字体。即规范字的载体只有楷书(主要用于小学课本)和宋体字(主要用于字,词典等辞书的印刷)两种,而没有行楷、行书、行草以及隶书、魏碑的规范字。从书法的角度来看,这些字体当然也有本身的规范问题,但这种规范属于艺术范畴,而不是如同规范字的法律范畴。


  另外,由于繁简不能混用的制约,涉及到了行楷、行书、行草以及隶书、魏碑等这些字体时,便产生了许多矛盾和误判,把行草书草化写法误判成使用了简化字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在行书中,把繁体“樓”字写成“ 楼 ”,把“爲”写成“为 ”,把“頁”写成“ 页 ”等等,本是一种草化写法,却常有人只简单地认定这是使用了简化字,致使许多好的作品在评审中被扔进了垃圾堆。但要问行、草书中有简化字吗?实在是有许多人讲不明白。而如果允许繁简混用,就会立刻避免了这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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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繁体字和简化字不能混用,对书法艺术的发展产生了制肘作用。一是,不论繁体字还是简化字,水平再高的书家也有自己认为写不好的字,不允许混用则进一步降低了书家创作精品的概率。二是,书家毕竟不都是文字学家,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文字的美化,偶尔忽略文字的繁简区分虽也不该却属正常。而不允许混用的严格把关,常常会扼杀一些高水平的作品。同时,在评审作品时,由于一些评委对汉字繁简缺乏正确使用的辨析,往往出现误判现象。以上这些负面作用,都不利于书法艺术的推陈出新和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繁体字和简化字在书法作品中的混用是没有多少理由需要封杀的,起码应当允许与不混用的作品并存在书法艺术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允许在“文物古迹”、“姓氏中”、“书法、篆刻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写书”等方面“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说明了《文字法》也是把书法艺术和文字使用分开对待的。同时,也说明这种“允许”并不影响规范字、简化字的推广。那么,同样道理,允许简化字与繁、异体字在书法艺术作品中并存,也不会影响汉字使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作为书法家或书法专业工作者,本没有必要自己设定一个无法律依据、不成文的“禁止混用”的规矩,而限制书法艺术的多样性和多变性。留给书法爱好者和书法家们一片自由驰骋的天地,对当代和后代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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