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一、 学生违纪的界定 (一) 一般违纪 1、见到教师不主动打招呼或在背后不礼貌地直呼老师姓名。 2、在教学区和宿舍区追跑打闹、玩球或大声喧哗,在室外用棍棒打闹及投掷石块等。 3、在黑板和建筑物及地面上乱写乱画,涂抹更改学校、学部、年级班级板报内容和通知。 4、在校园内玩弹弓、飞镖、刀具、做含危险性的游戏。 5、他人发生矛盾,在场人员不但不予劝阻反而起哄拉偏架、助威(尚未动手)。 6、迟到、早退,在课上未经允许随便离开教室。 7、学期内累计缺交作业15次以上。 8、违反在校用餐纪律,不文明用餐。 9、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不按时作息。 10、违反学生仪容仪表的规定等一般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 严重违纪 1、 不接受老师管理教育,给老师起外号,顶撞、辱骂老师及教职员工。 2、 旷课(包括无故不参加升旗集会、不做广播操、不参加体育活动、不参加集体活动、不上晚自习)学期内累计10节以上者。 3、 不遵守课堂纪律,严重扰乱教学秩序或严重违反课堂常规不接受教育,屡教不改者。 4、 违反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5、 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唆使者和打人者);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 6、 吸烟、喝酒、赌博、谈恋爱。 7、 盗窃公私财务,在校内外抢劫、勒索他人财物,威胁、恐吓、欺侮同学。 8、 传看不健康的小说、画报、杂志、录象、光盘等。 9、 私自外出,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校外联系求购食品等 。 10、 其它有关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 处罚形式与纪律处分的种类 1、 公开批评。 2、 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 经济处罚。 三、 处罚的适用范围 公开批评、警告处分适用于一般违纪,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 经济处罚适用于损坏公物、侵害公私财产以及伤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 四、 处罚(撤消处罚)的程序和权限 (一)处罚 1、 学生违纪后,班主任、年级组、学部德育处应尽快弄清事实,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做出处罚决定。 2、 对违纪学生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做出。 3、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由年级组提出,并报德育处审批备案。 4、 对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部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5、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决定。 6、 年级组、学部、校务委员会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同时,应由学部将违纪事实及处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填写处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7、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中考,发肄业证书。 8、 对损坏公物、侵害公私财物以及伤害他人身体的违纪学生,除给予行政处分之外,视情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撤消处分 1、 撤消处分先有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学部审查确定已达到撤消处分条件的,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撤消处分的决定,学部要负责填写撤消处分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2、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受处分半年后,如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以撤消处分,并在全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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