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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退回

 老公你好 2011-01-12

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作废的条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在开票的次月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并且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自己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经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拒收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天内销售方持购货方拒收说明,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购货方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发现开票有误以及发生销货退回、开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为其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凭购货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
具体规定见156号文件的14-19条。

根据你的描述只能采取三或四的方法解决,要么购货方出具拒收说明你自己申请开具负数发票;要么购货方认证并抵扣(按156号文件14-19条操作),然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如果上月开给客户的普通发票开错了(电脑版普通发票),客户在本月退回来了,要求重新开过。如何处理?如果是增殖税发票呢?是否真的要到税务局去那么麻烦,可否开红字发票直接冲销?

如果发票都退回来了,当然是开张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就行了,不用去税务了。

请问发票丢了,有什么办法补救

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账(记账)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另外,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问题所述遗失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即可。

应该不用去税务局通报,你丢失的又不是发票联,再说对方也给你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可以证明这个经济事项.如果税务局要查,对方可以出具发票联,而且你还有发票的存根联也可以证明的.

无法认证些都包括哪些内容,那份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无法认证的发票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中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的发票。发现无法认证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给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发票丢了怎么办?

一部分纳税人的发票或发票购买证因保管不善遗失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
  发票购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外卡加盖《补发卡》章。
  而如果是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遗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或处罚后,发票遗失人凭登报声明和处理凭证(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等)到办税服务中心重新领购发票。

  取得的发票遗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或处罚)后,以原来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开票单位不能重新另开具发票。

发票丢了怎么办

最近会计何先生挺烦恼,原来他们公司在意外事故中丢了发票以及一些原始凭证,以致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何先生询问丢失发票后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怎样办理申请补领发票等手续,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自购发票的,应于3天内(其中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如在市区内的遗失者, 可在市级以上报纸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发票后,遗失者首先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并盖章后,将《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遗失者可凭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发(领购、领用)税务登记证件或发票。

税务人员介绍,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账(记账)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外税法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对发票遗失者,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酌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人员提醒各位纳税人,应该小心保管好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以免产生不必要损失。亚伟月娟钱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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