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在部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明确界定了职工薪酬的具体范围,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这就是“辞退福利”。
一、新准则下辞退福利相关规定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企业可能出现提前终止劳务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况。根据劳动协议,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补偿,称为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者接受补偿离职。
在确定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合理区分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养老金。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而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这种补偿不是由于退休本身导致的,而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长期服务。
(2)合理区分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无论何种原因职工离开企业都要支付的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而非辞退福利。一般来说,职工自愿离职与非自愿被辞退获得的补偿不同,企业对于后者给予更多的补偿,其中的差额才属于辞退福利。因为只有辞退本身带给企业的额外补偿才属于辞退福利,它核算的范围要比离职后福利小得多。
(3)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务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企业承诺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但要确认预计负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首先,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其次,即将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应制定得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至少应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项目。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这使得该计划或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会计确认具有确定性,计量具有可靠性。如果企业可以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裁减建议,则企业的该项支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只能在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确认为企业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辞退福利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可能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进行估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l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很福利款时,计入财务费用。
(四)首次执行日辞退福利的处理
(1)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确认条件时,再按照相关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2)在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如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区分职工是否有选择权,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因辞退职工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辞退福利(Dismiss welfare)
什么是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辞退福利类似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保障职工权益,企业与其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辞退福利的内容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针对这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一个是确定的,一个是预计的。辞退福利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
辞退福利的确认
1、确认的条件: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 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 2、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该项辞退福利不能确认。
3)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准备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辞退补偿金额;以及实施辞退的时间。
4)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必须制定的较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评判能否即将实施的标准。
5)企业在制定辞退计划和提出裁减建议时就可以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等到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进行确认。
6)要求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是因为只有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才能保证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可靠性,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对该项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7)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8)实质性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同符合确认条件。
辞退福利的计量
对于强制的辞退,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例1:甲公司于2007年末由于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决定辞退没有家庭负担的10名员工,每人补偿5万元。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 借:管理费用 50
-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50
例2:乙公司由于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拟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选择是否接受裁减。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已于2007年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并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该辞退计划中的补偿标准如表1所示:
职位 |
工龄 |
每人补偿标准 |
中层管理干部 |
1~10年 |
10万元 |
10~20年 |
20万元 |
20~30年 |
30万元 |
车间生产工人 |
1~10年 |
5万元 |
10~20年 |
12万元 |
20~30年 |
20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计算该项辞退福利的负债金额。假定在本例中,对于工龄在1~10年的中层管理干部中接受辞退的数量及发生概率如表2所示:
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 |
发生的概率 |
最佳估计数 |
5人 |
50% |
2.5 |
6人 |
20% |
1.2 |
8人 |
30% |
2.4 |
合计 |
|
6.1 |
则企业应确认工龄在1-10年的中层管理干部中预计的辞退福利金额=预计辞退人数6.1×补偿标准10=61(万元)。同理,可以预计出中层管理干部中 10-20年、20-30年的补偿金额;可以预计出车间生产工人的补偿金额。假设所有辞退人员预计的补偿金额为600万元,则2007年末账务处理如下:
- 借:管理费用 600
-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600
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关于离职补偿的具体规定。两税合并之前,根据国税函[2001]918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属于 “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离职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列支,主要问题是,上述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要求应该在何时才准予扣除。
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有足够的旁证资料,如企业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文件等,可以直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金蝶EA S 上述第二种情况,属于预计负债,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预计负债,需要在实际支付时扣除,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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