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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gc4898 2011-01-19
  问:我公司是某集团下属单位,我公司的一位员工与我们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我们公司工作,工资由我们单位发放。请问,这位员工和哪个单位有劳动关系?该员工的养老保险该由哪个单位承担?发生劳动纠纷时由哪一个单位应诉?

   答: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同时与该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工资关系、人事管理关系,因此,从常态上看这四种关系的主体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实际的劳动用工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随着人事代理或人事外包业务的发展,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为其内部职工代缴社保费、代管人事关系,于是就出现了社保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脱离。而随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与轮换也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就出现了劳动关系与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关于贵公司提出的这个问题,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如何从法律上理顺该情形下四种关系,一般应从以下方式着手:

    第一种方式,该员工可以通过借调的方式来解决,即由贵公司、该员工签订合同的子公司、该员工三方签订一份借调协议,约定工资由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与贵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一起每月转给子公司,由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这种借调的方式,该员工与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与你们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发生纠纷了,由该子公司来出面解决,但是涉及到贵公司的也需要由你们单位出面。

    第二种方式,若贵公司确实需要该员工,那么就将该员工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到贵公司,由贵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方式,若该员工与予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逾期,而贵公司仍然继续在用,那么则属于跟贵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由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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