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13问答
(根据(98)财会字第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个人整理,资兴市退税企业会计知识培训部分内容)
三、会计档案管理13问答 问:会计档案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会计档案管理目前执行(98)财会字第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1999年1月1日执行。) 问:哪些属于会计档案?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问:如何保管会计档案?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问:会计档案可以借出吗?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问: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何划定?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企业保管期限规定表如下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表如下表::
问: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如何按程序销毁?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问: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如何保管?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和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如何保管?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问: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如何保管?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办理竣工决算如何处理?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问: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可以携带出境吗?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问: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也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吗?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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