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书法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正定县书法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正定县书法美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接受正定县文联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领导下,在上级书法美术家协会指导和正定县文联领导下,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团结全县书法美术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美术艺术的优良传统,积极进行书法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积极开展与各地的艺术交流,为推进我县的文化名县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住所:正定县文化馆(恒山西路85号)
第二章 第五条 凡正定县域内书法美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年满十八岁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书法美术作品参加县内举办的展览活动三次以上,或入展省、市等专业协会举办的书画展一次的; 2、本人书法、美术理论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一次以上的均可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人员需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供证书原件,一件作品,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方可入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因工作调动或迁居外埠,其与本会的成员关系即告终止。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终身会费,会费的多少由主席团会议决定通过,并适时进行调整);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书法美术活动和理论研究。有向本会贡献作品的义务。担任主席团以上职务者每年须向本会贡献作品两件,用于本会对外交流及馈赠; 7、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书法美术等实践和理论活动,理事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宪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会员破坏或违背本会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3、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主席团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具备省级会员的专业水平,或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2、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决定聘请。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部分理事组成主席团,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举办的活动收入; 2、社会捐助; 3、自筹资金; 4、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本会的会计和出纳,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一般性开支由主席批准,数额较大需经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全年收支情况在主席团会议上报告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组织的商业性笔会,由本会统一向企业收取润笔费用,本会指定的作者无特殊原因均应积极参加,经本会统一收取的润笔费和销售作品的收入,本会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组联费。 第二十四条 凡企业或其他单位与本会联合举办展览活动,本会向其收取冠名费。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所有协会财产由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未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施行,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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