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0]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凡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应及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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