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的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按商品进价,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等账户,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2)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异,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3)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平时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4)月度终了,应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月末“库存商品”账户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余额×差价率 这里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委托代销商品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企业无论是采用当月的差价率还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并分摊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参考:(1)购入的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等账户。 (2)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3)企业销售发出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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