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条例已明确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只要是不在这个项目内,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企业不作要求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