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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实务问题解答汇编

 mp寒梅 2011-01-27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发布时间:2011-01-26 作者:会计业务探讨版面 

问1:我公司跟A公司合作项目,款项由A公司打进我们账户,但是A公司要求我们开发票抬头写B公司即他们的母公司。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呢?(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

答:合同签订方和发票收票方保持一致。如果一定要开给B,那么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合同上A变更为B,同时做委托付款,由B公司出具委托A代为付款的委托书,并声明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你司免责的条款。

问2:暂估入库商品退货怎么处理?

4月份从A公司购入商品一批,购入时没有送货单,当时仓管就估价入库了,合计是2077.02元,当时挂A公司的往来2077.2元,这批货现在已用了1172.6元;现在对方开了结算单过来,实际这批货进货价格是1506.89元,如何调整为实际价格呢?现在有部份货要退货,请问这一系列账务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入库单,没有对应发票的,可以按计划价格(不含税价)与入库单上商品数量的乘积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

待次月初冲回,次月末若发票仍未到,月末继续暂估。直至收到发票的当月,月初将暂估入库分录冲回,收到发票按发票金额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

如果退货,直接冲当期的库存商品就可以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

建议12月份之前把退货的事办完,如变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不这么简单了,会很麻烦的。

如果没有开发票,应该在退货后让对方按实际数量与价格开发票。

如果已经开了发票,退回商品的进项税要转出,不能再作为进项税抵扣了。

问3:项目承包,甲方代扣税,作为乙方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甲公司的一个项目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把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我们,乙公司负责供材,即我们单位为施工单位,甲公司工程造价264422.94元,代扣税金264422.94*3.33%=8805.28元,乙公司扣除材料费162601.47元,剩余工程款93016.19元,即我施工单位的收入。现在乙公司给甲方开发票工程款264422.94元,税金8805.28元,然后又让我单位给乙单位开发票工程款93016.19元,现在的问题是,我单位93016.19元入账做收入,税额已经由甲方代扣,那么会计处理该怎么做,即:借方记应收账款——乙93016.19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93016.19

即我们的收入93016.19不用再按3.33%缴税了吧,再交不就重复了么,可是不交税也不能不计提吧,这该怎么办呢?

答:按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那么从你的陈述判断,甲方不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甲方属于非法扣缴营业税。贵公司营业额应该是含税的约10万元而不是9万多元,应按此开票并计提营业税税金。因为乙公司虽然全额开建安票,但应按差额计提营业税金。

问4:企业材料盘盈,怎么处理可以减少所得税?

答:做了盘盈就要冲“管理费用”,然后材料进成本,进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影响。

问5:销售货物对方不要发票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对客户不要增值税发票怎么缴纳增值税?由于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所以不要增值票,如果按17%含税价,对于小规模人来说的进价就高,这种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方怎么办?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销售方要按照17%税率缴税。

问6:物业管理公司能否给业主开水电费发票?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相应的自来水公司、国家电网只给物业公司开具一个总的发票。但是物业公司代收业主的水电费时,有的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给业主开水电费发票。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能否用自己的物业管理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业主开水电费?

答: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物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开专票,毕竟客户要抵扣;否则,可以考虑使用财务分割单。

问7:车辆牌照费4.5万元,怎么做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汽车上牌照,是汽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费用,计入汽车成本。

问8:存货质量不合格没价值了,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我公司是销售企业,因库存的商品已进了一年多了,后发生变质等诸多原因,品质不合格,几乎是不可能销售出去等于没有价值了,我们应如何向税务局申请销毁降低库存?(备注:但进项税已全部认证抵扣),如果要销毁的话,是不是要将这些进项税要转出来?

答:成本和进项税转到营业外支出,并核销存货。作财产损失,必要时请中介出具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去税局报批。 

问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在账务上是如何设置和核算的?

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以后,首先存货成本中不再含税,购入货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额有确切的证明,为会计上单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其次销售收入中不含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再计入损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挂钩。

一般纳税人企业(下简称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仍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借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如果是辅导期的企业还要“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明细科目。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实收资本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资本公积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计税价格是成本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相关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等(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周转材料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科目

四、“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是视同销售,在这里还要结转一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原则(没有销项税就要把相应的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非正常损失)

在建工程(不动产类非应税项目)

应付福利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七“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预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八、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九、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

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十、辅导期企业或者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迟到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或者认证不能在当月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或者辅导期: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凡是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凡是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费,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费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费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费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十二、年(月)末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月末转出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缴税金-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2、增值税的缴纳有预缴和正常缴纳,预缴通过“已交税金”,正常缴纳通过“未交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预交本月增值税1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

贷:银行存款100

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100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50元;因已预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贷:银行存款50

如果本月销项税额为92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30元应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注: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如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83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0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2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100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注: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者预付账款

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票金额/(1+3%))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问10:商品调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们是一家做通讯的批零兼营的小企业,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有现款现货、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等方式。现在是只要货物发出就作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相应增加),商品可退可换。但是有些商品因为终端滞销或其它原因,我公司会给经销商作出不同的调价,这样一来收入(应收账款)就减少了,会计账上应该怎么处理才合理呢?

答:这种称为调价折扣,俗称价保。发票是等到结款的时候才开,增值税销项是根据账上收入数进行计提,那么价保要有双方确认的价保协议,在账务上,设立“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商品销售收入-折扣及折让-调价折扣”进行专门的核算,即借方记作商品销售收入-折扣及折让,贷方记作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同时负数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要直接冲减原先发货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以保障总账数据和物流系统的数据钩稽关系不被破坏。

问11:企业内部办刊物,支付给职工的稿费支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作为职工薪酬处理。如果内刊有内刊的准印字号,可以作为稿费来扣缴个税。

问12:单位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13: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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