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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税务法规解读

 mp寒梅 2011-01-29

国税函[2010]69号: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2010]69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问题进行明确。

1、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不属于原外资税法中可以例外的情形,应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2、已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在投资不满五年将设备出租、转让时需同时关注增值税事项。

4、再投资退税不满五年撤出时应补缴已退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解读:一、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优惠

二、软件生产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财税[2008]1号文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减半期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三、明确减半征收是按照25%税率减半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享受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再次强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

四、老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申请认定前适用25%税率

五、总分机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税办函[2010]535号:无形资产损失报批后可税前扣除

解读:国税办函[2010]535号明确,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确认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准备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报批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解读:该管理办法共计四章、37条,对财税[2009]59号公布、实施一年以来,在税企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该管理办法对程序性要求效力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对实质税务处理规定效力自发文之日起。

特别关注点:对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仍可按该管理办法进行对应税务处理。

第一章总则和定义部分,应特别注意该管理办法对控股公司的定义有别于会计准则中对控股公司的定义。股权支付中所涉及控股公司是指由重组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部分。其中最大变化在于首度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除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情况外,均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虽然该管理办法对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未明确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资料。不过该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范围;

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部分。特别强调对资产评估报告、对合理商业目的证明资料、对股权支付比例证明资料、重组涉及资产12个月不改变原有用途承诺书、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承诺书的要求。

第四章跨境重组税收管理部分,主要是针对跨境重组行为适用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指南。

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解读: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通知强调,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提醒注意:

1、向名单内的公益性团体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2、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3、应注意审核捐赠年度相关团体是否具备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解读: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公告第一条应该说是重新强调了股权投资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和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一致。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一个简化的处理,避免了纳税人进行追溯调整的麻烦。

对于2007年度发生的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我们认为根据公告的精神,也可以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提醒纳税人,如在以前年度存在尚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投资损失可尽快准备资料在2010年报批,取得审批文件后可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解读:7号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在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和财税[2008]119号文件进行了衔接。

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办法,因此7号公告实质是对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影响,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0年5月30日已经结束,文件出台的滞后造成部分取消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计算的亏损未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得以弥补,根据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因此,相关的企业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的规定,就未弥补的亏损到税务机关进行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7号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在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审核成员企业的亏损,来确定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解读: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点一: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须纠正

19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注点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注点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注点四:非货币性交易和视同销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意味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以及视同销售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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