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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人力资本管理专家——廖亮 2011-01-29


法律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相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该类协议是为了约束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防止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进一步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可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迟延生效协议,即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后才发生效力(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其应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终止后始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点:第一,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劳动者是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实际操作中常常会有一般的并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也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或者条款;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为最长为两年。最长超过两年,劳动者便不再受该合同的约束;第三,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干预的延伸,也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因而需要对该制度进行限制。而上述四点内容也正是实际生活中中劳动者易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关键点所在。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了解竞业限制的人员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如果劳动者仅为单位的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被迫签订后可以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认定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知悉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了解经济补偿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硬性条款,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义务应该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各个省市一般有指导标准,北京地区的指导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调整。

了解竞业限制事项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了竞业限制事项的内容,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了约定从事了上述类型的工作,将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竞业限制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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