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1.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跨年度、延时的第一次签发都属于首次签发(无需按补发程序,由助产机构直接签发)。 1.1首次签发流程 接生人员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分娩信息,确认签字。由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和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核实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核实分娩信息及新生儿姓名、其父母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手工书写或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 1.2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2、换发 2.1换发的概念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2换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2.3换发原因 换发的原因包括两类:无效证件的换发和需变更信息的换发。 无效证件的换发包括如下6种情形:⑴《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⑵《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与不真实的;⑶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⑷《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⑸《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⑹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变更信息的换发包括2种情形:⑴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⑵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及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及申请表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补发登记本,做好换发登记。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3、补发 3.1补发的概念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经办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原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3.2补发机构 我县补发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 3.3补发的程序和要求 补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证明、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当报刊、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依据《出生医学证》补发申请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通知单,回原签发机构补发证明。补发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补发机构保存。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补发登记本,做好补发登记。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二、其他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由县妇保院统一印制,其他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换/补发登记本由各签发机构自行印制(统一用A4纸)。 2、以上规定自2010年六月一日始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盘矿、铁矿、楂林、康平等医院 于都县卫生局人事秘书股 2010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4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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