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探矿权的申请 (1)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申请: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8.4.2采矿权的申请 (1)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4)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1)探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2)采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1) 探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2)采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8.4.5矿业权的变更 (1)探矿权的变更 :当探矿权人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变更矿业权时,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2)采矿权的变更:当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7)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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