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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监察厅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地址、电话

 老梧桐 2011-02-08

黑龙江省监察厅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07-11 10:14:00  来源:

 

 

 

黑龙江省监察厅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行政监察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黑龙江省监察厅网站上查阅《目录》(网址:http://www./zwgk/xxgkml/szygbm/hljjct),也可以到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岗区长江路45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机构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址:

http://www./zwgk/xxgkml/szygbm/hljjct/)。本机关受理机构: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5,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45182656474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5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45182656474;传真号码:045187015900;邮政编码:150001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黑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监察厅网址:http://www./zwgk/xxgkml/szygbm/hljjct/)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行政监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黑龙江省监察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职责、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省监察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省监察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规划、指导和日常评估,与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沟通与协调,并及时向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厅保密办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需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的职责。

另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交途径:黑龙江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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