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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 李桂梅律师

 风生叶舞 2011-02-09


【案例】 张某于20052月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张某想向公司提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又担心公司不悦就此丢了工作,加之公司照月足额发放工资,许多员工都与张某一样,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再敢提劳动合同之事。201051日,张某因在工作中与主管产生矛盾,遂辞职。201058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52-20105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

一、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本案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21日-200812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1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张某200911日至离职之日即201051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四、张某主张200821日至200812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5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5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5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本案中200821日至200851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张某提出仲裁申请时也已逾期。20085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5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08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12月底前申请仲裁,张某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851日至20081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张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

【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超过仲裁时效,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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