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来源: 作者: 日期:10-06-19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
|
来自: samyuan1698 >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