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4-找法网(Findlaw.cn)

 samyuan1698 2011-02-13

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  作者:  日期:10-06-24

  (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