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10-06-28点击数: 215五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华安委会[2010]3号 关于印发《五华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五华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一日 五华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全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健全激励竞争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10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原则:全面对照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实事求是,严格考核。 (二)公平、公开原则:所有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统一接受当地镇级安监部门考核,执行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 (三)定期化和制度化原则:绩效考核工作由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实行100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镇级安监部门根据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依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确定其考核结果。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10分)。未对本辖区的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扣10分。 (二)制订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情况(20分)。 1、未制订本辖区安全生生产工作计划的扣10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扣10分。 (三)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50分)。 1、未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每周至少一次)的扣30分; 2、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3、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镇级安监部门的扣10分;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书面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10分)。未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的扣10分。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10分)。未完成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扣10分。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一律视为不合格: (一)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报告,被上级部门查处的; (二)对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的; (三)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及时到现场核查,并报告镇级安监部门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全额发放当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全额扣除当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事故隐患未及进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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