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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

 东游西荡cd 2011-02-17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部分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9〕26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上市交易管理,根据我市不同时期批准实施的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批准实施的“光华馨地”、“龙华阳光”、“天府名居”、“东晶丽苑”、“龙门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者可按《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成房委〔2004〕2号)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年内,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原售房单位申请按原价格退还。

二、2006年批准实施的“居家福地”和2007年批准实施的“西城丽景”、“光华嘉苑”、“皇经嘉苑”、“东方丽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者可按《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三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原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政策性优惠全额返还。

三年内,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原售房单位申请按原价格退还。

三、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许上市交易;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应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进行处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者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查档,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个人房屋查档情况报告单》。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查档情况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可以上市交易的意见。

(三)可以上市交易的,原购房者按相关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持意见书和缴费凭证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交纳的相关税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政策性优惠由国土部门收取,存入财政专户。

六、《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后,政府组织建设或采购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其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八、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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