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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见死不救,难道仅仅是“冷血”就可解释的吗?

 苦勒行 2011-02-17

 又见警车见死不救

    2月11日上午路经海口市第十一小学门口,一辆自行车与摩托车碰撞,导致自行车车主被撞晕,躺地不起。肇事的摩托车逃逸。之后一辆警车从车祸现场经过,与伤者距离不超过2米,却没有停下,踩了一脚油门开走了.....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也许那些对他人的伤痛和生命持漠视和麻木不仁态度的人都是法盲或者是层次极低的人,但是,坐在警车上的人,应该不是法盲吧?也不会是层次极低的人吧?为什么会如此冷血,见死不救呢?
 
    这已经不只是品德败坏、缺乏诚信、缺乏做人的起码良知和社会责任、冷血和麻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不论是逃逸者还是那辆警车里的警察,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后者责任更大,虽不是案件的触发者,但其身为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出现危机的时刻,竟然麻木不仁、熟视无睹的国家公仆,怎能保护民众?难道我们的政府,就用老百姓的钱养活这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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