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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和西赛罗的政体理论的异同

 昵称5769371 2011-02-18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和西赛罗的政体理论的异同

一、 混合政体理论中的分权思想
混合政体理论,是由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分析和研究了当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实践后提出来的一套国家政体理论,随后为其他政治家所继承和发扬。这一理论,把君主制因素、贵族制因素、民主制因素融合到一起,使得除奴隶阶级以外的各阶级都能参与到国家的治理中。他认为“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1]他的这一思想为随后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其它政治家和思想家所继承和发扬。
(一) 古希腊纯粹的阶级分权思想
1、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关于国家政治的理论对亚里士多德的影晌。
2、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及其中的分权思想。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希腊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后,对政体进行了分类:
首先他依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人数的多少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依国家所要实现的目的分为:“正当的”政体和“变态的”政体,前者包括君主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立宪政体),这类国家是谋求公共福利的,后者则指那些只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国家,它包括僭主制(即暴君专制)、寡头制和平民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同雅典那样的“极端的”民主制,而是较为倾向于中庸的、民主主义的共和政体,这种政体吸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的因素混合而成,故称为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正是在他对混合政体的推崇中体现出来的,他认为对于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任何一个阶级,“不让任何阶级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因此国家权力,应为各个阶级平衡的共同掌握。
3、评述: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分权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思想,为“纯粹的阶级分权”。
(二) 古罗马机构分权掩盖下的间接阶级分权思想
古罗马时期,生活于罗马共和时期的波利比乌斯(Polybius)与西塞罗继承和发扬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及分权思想。
1、波利比乌斯为了探求罗马强大的原因,他在罗马搜集了大量资料,悉心考察了罗马公元前三世纪到前二世纪的政治制度,完成了名著《通史》一书。在这本书中,他详细叙述了各种政体的起源和衰败的历史,吸取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的思想,对分权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2、生活于罗马共和末期的西赛罗也论述了分权理论,他主要继承和重申了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乌斯的思想,同时也是对罗马现存制度的承认。此外,他还主张“权力从属于法律”,代表统治者力量的执政官,代表贵族和在野执政官力量的元老院,代表平民力量的监察官、保民官、平民大会,三者的地位必须由法律确立,并依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评述:以波氏为代表的分权思想是一种以机构分权为表象的的阶级分权,其实质仍是阶级分权。
二、 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
1、文艺复兴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思想,他们的思想对之后的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形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洛克、孟德斯鸠有限的职能分权思想
洛克是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的首创者,“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严格来说,是从洛克开始的”。[2]他的分权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最为著名的作品《政府论》下篇中
1、总的说来,洛克的分权思想分为两部分:
政治分权和法律分权。
(1)政治分权。政治分权,就是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关系。他认为国家权力源于充满人性的人民自然权力,人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人民来说,其拥有以暴力制约国家权国力的最高权力。
(2)法律分权。法律分权,即人民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国家后,法律在对这个权力束的分立以及相互关系。洛克首次交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

2、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明确提出了国家权力的三分法并对各种权力进行了界定之后,他郑重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3]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
3、评述:他们的分权理论称为有限的职能分权理论。
(二)联邦党人完全的职能分权思想
美国的联邦党人是近代分权理论的最终完成者,总的说来,联邦党人的国家权力理论是以洛克的政治分权与法律分权思想为蓝本的,经过改造后创立了他们引以为傲的复合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1、首先他们将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分开吸收并改造了洛克“人民最高权力”理论和欧洲“人民主权”的思想,坚持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本质上是有限的。
其次,在法律上他们把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分为两部,一是联邦权力,二是州的权力。
因此他们的分权思想就分为了两个部分: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纵向分权)方面,由于美国特殊的建国历史对他们的影响,他们认为联邦的权力是各州权力和让度,是有限的;就联邦权力而言,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特别提出:他们第一次明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以独立的违宪审查权和弹劾审判权,这样司法权不再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暧昧了,而是真正可以与立法权、行政权抗衡。
3、评述:联邦党人分权是一种完全的职能分权思想。
三、综述:厘清分权思想的发展历史进路。
四、分权理论在现代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二战以后,随着各种试图取消民主、废除权力分立原则而转向独裁的政治尝试走向失败,民主、自由与人权理念在世界政治领域的普遍接受,分权思想尤其是三权分立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全球认同,因此,权力分立本身的价值不再是分权理论所研究的重点,而更多的是如何对这些依国家职能分立后的权力进行科学制衡并实现整体优势最大化。
(一)以政党为代表的利益团体在国家权力运用中的作用对分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二)权力分立前提下各种权力的必要混合更加合理。
(三)现代民主、自由与人权理论扩大了分权理论的内涵。
(四)三权分立与不同政治制度的结合使其更具生命力。
(五)实际应用的困境:三权分立思想与我国现实社会存在种种错位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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