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2366热点速递(第三期)

 与狼图腾 2011-02-19
12366热点速递(第三期)
信息来源:广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日期:2010-11-04 字号:[ ]

    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成立于2007年9月,采取省级集中的工作模式,全面市话接入,社会公众在广西境内拨打热线电话全部按市话收费,主要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信息查询、涉税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申报等服务。在这里,所有的工作人员竭诚为您服务,受理的话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当场答复率达98%以上。您只要拨打电话“12366”,再按“1”,零距离的沟通就从这里开始,专业高效的国税服务就会送到您的面前。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册所涉税收政策问题如有不当,应以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为准。

目   录
税收政策………………………………1
一、增值税……………………………1
二、企业所得税 ……………………11
三、车辆购置税 ……………………23
四、综合 ……………………………25
发票管理 ……………………………30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30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三、其他 ……………………………35
纳税实务 ……………………………38
一、增值税…………………………38
二、企业所得税……………………39
三、其他……………………………46
电子申报 ……………………………48
权益保护 ……………………………52
新法速递 ……………………………53

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同时该文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等文件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规定。
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暂时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2.我公司为化工企业,今年新建了一座填料塔和锅炉,并增加了几座工业生产用槽,构建这些槽、锅炉、塔类资产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下称“财税〔2009〕113号文)”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详见该文件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
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财税〔2009〕113号文更明确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塔、烟囱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如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还应注意《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于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归入272而不在代码03范围内;各类塔、烟囱属于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3范围内,但塔式化工设备如填料塔等归入2711。锅炉则归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
所以,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化工企业在构建槽、锅炉、塔类固定资产时,按税法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3.铁路运输发票上的“电化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项目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运输费用性质的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我公司系小型水利发电公司,税务机关审批我公司发电收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6%),请问我公司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电收入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点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因此,你公司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请问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抵缴当期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的,预缴的税款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6.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请问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
   
7.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树苗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树苗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销售的商业行为,如果树苗属于种苗的则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计算的?未达到销售额标准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及“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9.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后续管理要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视不同情况处理。

10.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号码在防伪税控系统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第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另该文件第三条还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根据《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11.新办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对销售额有规定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因此,企业只要申请并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请问赠送的物品在所得税上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销售处理,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别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3.请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企业可享受什么所得税税收优惠? 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暂不进行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减免所得额前的所得额,还是扣除后的所得额(即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额后(此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含减免所得额),再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实际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1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请问对白条列支问题如何对待?合法、合理、真实性原则如何把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未取得真实、合理、有效的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外购货物或者劳务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对取得的白条以及取得的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支付补偿费、安置费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

16.我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当年没有申报扣除,在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结转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第三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贵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财产损失的2007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17.广西入春以来,旱情不断,企业通过县级林业局向灾区捐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因此,企业通过县级林业局向灾区捐款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我公司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请问应如何确定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9.公司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后,支付给离退休员工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即以上规定的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由于离退休员工不是企业的职工或受雇的员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后,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每月生活补贴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即未转为实际销售收入)已计算缴纳的税费(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即能否在当期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1.我公司的存货在年终盘点时出现了盘亏,现申报资产损失,请问存货的进项税金转出是否可作为资产损失的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贵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可作为资产损失可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22.我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该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度收入还是确认为2010年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按照您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09年,则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的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10年,则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10年的收入。
该项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并未跨年度,因此不适用“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规定。

23.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等)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4.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该收据上只有银行的业务公章,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车辆购置税

25.我购买了一辆1.6L排量的轿车,发票日期为2009年12月,但是因为时间关系,年前没有缴纳车购税,听说2010年1月1日后,1.6L以下的汽车车购税征收7.5%,不知道我的车要按多少税率缴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购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购税。
三、上述两个通知,均规定了“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购买的车辆征收适用税率应为5%,但应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购税,逾期将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6.我前一段时间购买了一辆小汽车,最近收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告知由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可以退还部分原来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要求告知账号等信息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是否确有此事?
答:据了解,我区又出现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小排量乘用车车购税政策调整之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通知纳税人办理车购税的退税手续,以此骗取纳税人的银行账号,非法牟利。
目前,按照国家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退车购税:一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二是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只有到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才能完成,不可能仅通过网络、电话或银行柜员机完成。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27.企业购买车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中有一联为报税联,请问这一联应由哪方留存?有什么用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二点规定,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因此,第三联报税联应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用于办理车辆购置税。

四、综合

28.我是个体户,去年9月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经审核可以按照月应税收入低于5000元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免税(当时月销售收入是4000元)。可到了今年4月,却接到通知核定了应税收入8000元,要全额计算交税。请问要交的税额为什么提高这么多?税务机关可以随意更改定额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的规定,广西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因此,您原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对您的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具体情况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如对定额有争议,可按照办法规定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或者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

29.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广西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规定如下: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我公司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现签有一合同,对方要求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否开具?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为增值税税率为17%的货物方可开具。因此,你公司应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销货方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同时缴纳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税款。

3.为节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对购进品种较多的货物,由销货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因项目太多而未附货物清单。请问,未附货物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因此,对购进品种较多的货物,由销货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定要附货物清单,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货物清单可用其他打印纸打印。

4.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价格优惠,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5.对方开具给我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信息已经不存在,不知这样的票据能接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 字迹不清楚,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对方开具给你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信息已经不存在,属于内容不真实,因此这样的票据不能接收。您可以与对方企业进行联系,请他们重新开具新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误将电子信息作废,而购货方已认证抵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要求购货方先作进项税额转出,退回该张发票,待重新取得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再认证抵扣?此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应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后,电子发票误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一是销售方处理:
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应补办理纳税申报,加收滞纳金,并对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购买方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购买方纳税人不能将已认证相符的误作废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
如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机关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涉嫌违规发票中“作废”类型发票(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3种类型)的,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该张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纳税人已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哪月抵扣就在哪月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后当月如有应纳税税款的,还应加收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确定销货方已按正常发票进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抵扣税款,之前转出的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纳税人可选择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方式处理。
三、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比照企业误作废处理。

7.企业开发票为何还要规定增值税发票限额?我是一家小企业,但有时也会有较大金额的生意,为何要使用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那么难呢?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栏(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限额以利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8.个体工商户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款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因此,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个人临时有一些东西要处理,但购买方要求开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属于临时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如果销售额超过2000元,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销售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三、其它

10.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发生销售折让时,
(1) 如原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 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2)如原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二、发生销售折扣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实务

一、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填写所属期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包含已预缴税款的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等)。第2栏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第13栏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额。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其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额可以从核定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因此必须到办税大厅进行手工申报。若核定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的,按核定的销售额申报;若核定的销售额小于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的,按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申报。

2.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增值税减免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618号)规定: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期减免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及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项。

二、企业所得税

3.按经费支出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的数据应填写当季数据还是本年度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中第八条第七项说明:“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因此应填写本季度的数据。

4. 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做扣除,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企业购入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已税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那么这样是不是等于扣除了160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
第一,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三第2行做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做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二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三列。

5.200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不知按什么标准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企业年收入100,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则10*60%=6,100*0.005%=0.5 最后税收允许税前扣除招待费为0.5(两者比较取最小者)。填报时26行第1列填10,第二列填0.5,第三列填9.5(纳税调增)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表中提示都是取全年平均数,这个全年平均数是指年初数加年末数之和除以2吗?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都是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我公司20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为43000元,2008年支付28000元,剩余15000元。2009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23000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实际发生福利费23000元,先扣除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15000元,2009年可以扣除8000元。在附表三第23栏第1列“帐载金额”填5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8000元。第3列、第4列不需填写。扣除的20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15000元不需在申报表上反映。

8.我企业2009年度亏损,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进行汇算清缴时申报表填写错误,是否可以重新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同时《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不属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另外,在算清缴期内发现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错误的,可进行重新申报。

9.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定率征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收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请依据上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10.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因此,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要进行关联申报。

三、其它

11.我在农村集贸市场上临时摆摊经营,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人员当场收税后开具了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请问这张完税证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第五条规定: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现金收款凭证。
因此,税务人员针对您的临时经营行为征收税款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符合规定的,属于合法的完税凭证。

12.我公司现停产,每月都是零申报,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暂停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纳税人不可以申请停业登记,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电子申报

1.目前,纳税人可以采用哪些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答:目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短信申报、银行网络划缴申报等电子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各申报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上申报
(一)适用对象:申请办理开通网上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纳税人(定期定额户除外)。
(二)适用税种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防洪保安费。
(三)使用方法: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
http://www.),进入【网上办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再点击【登陆】即可进行网上申报。
二、短信申报
(一)适用对象: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申请办理开通短信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纳税人。
(二)适用税种范围:增值税、防洪保安费(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征增值税收入自动随征防洪保安费,无需纳税人另行申报)。
(三)短信申报的特服号码为12366。支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用户。
格式为: ZZ#纳税人识别号A应税销售收入A免税项目销售收入。
三、银行网络划缴申报
(一)适用对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防洪保安费的纳税人。
(二)适用税种范围:增值税。
四、电话申报
(一)适用对象:适用南宁市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一是当月为正常应申报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进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机构、分支机构、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除外)。
(二)适用税种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防洪保安费。
(三)电话申报系统的电话号码为:12366、1189967、16889967。

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网上申报?如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答: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
http://www./),进入【网上办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登陆系统后可修改),点击【登陆】即可进行网上申报。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

4.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误,是否可以重新申报?
   答:如果报表已申报成功,不能重复申报,需要修改数据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5.我企业已经到大厅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查询”模块查不到申报记录?
   答:申报查询只显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数据,通过其他方式申报的数据或到大厅修改的申报数据无法显示。

6.我公司在进行网上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总是提示“汇总缴纳企业本季度暂不能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所得税”不能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企业,即总、分机构纳税人不能使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7.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年报企业所得税时,对附表数据修改后,主表对应数据没有自动更改。
   答:网上申报年度所得税时,“生成主表”按钮是根据附表数据生成主表对应数据,但主表部分数据仍需手工填写并确认保存。为保证数据一致性,修改主表数据后请相应修改对应的附表数据,修改附表数据后可再次使用“生成主表”功能或直接修改主表对应数据。

8.纳税人信息发生改变(如变更公司地址、银行账号信息等),网上申报系统中还是原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开通网上申报手续。

9. 网上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无法通过校验,申报失败。
   答: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文书处理。

10. 哪些情况不能使用短信申报?
   答:以下情况不能使用短信申报:
(一)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的纳税人。
(二)未办理开通手机短信申报手续的纳税人。
(三)尚未在税务机关登记委托扣税银行和银行账号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未在短信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
(五)纳税人本期有预缴增值税税款的。

 
权益保护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是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保密吗?为什么我的欠税信息在办税服务厅公开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明确了纳税人的保密权,即纳税人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新法速递

1.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出台,和解与调解制度正式写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一年,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3.凡在广西、新疆、西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4.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5.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6.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加强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9.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出台补充规定,对其税收协定条款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11.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

12.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13.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
 
14.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15.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

16.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17. 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出台补充规定,对其条款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19.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中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申报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2.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界定、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2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

24.上一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