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问题: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上,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制度对不提供后续服务,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的,一次确定收入。税法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一次性支付使用费350000元,甲公司不提供后续服务。此项交易实际上是在销售该专利技术,应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一次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税法则按照转让期分5年确认收入,每年确认收入70000(350000÷5)元,当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000(350000―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