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先违法注销 后依法赔偿-人民法院报

 gzdoujj 2011-02-21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因被注销公司北京博柏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是被告公司清算组成员宋伟、黄晓誉以欺骗手段办理,而判决被告宋伟、黄晓誉赔偿原告山东亚太森博浆纸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四百余万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博柏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由原告向博柏公司供货,期间原告依约向博柏公司供应货物并全部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截至2005年9月13日,博柏公司仍欠原告货款4021115.59元。原告曾多次通过特快专递及人民法院报公告方式向博柏公司催收债权,博柏公司均未付款。后原告发现博柏公司已于2007年4月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原告认为,博柏公司欠原告的四百多万元货款是博柏公司较为明显的债务,二被告宋伟、黄晓誉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损害了原告的债权,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21115.59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博柏公司已经合法注销,二被告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被告未能提供进行清算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6日,博柏公司在北京日报上刊登注销公告,内容为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宋荣荣、宋伟等人组成,请债权人于2007年3月26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4月1日,博柏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次日提交清算报告,内容为自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已在北京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北京博柏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00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出具了注销核准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博柏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注销公告中注明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其虽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了清算报告,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对博柏公司进行清算的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款损失4021 115.59元及利息。

  (金 薇 王广存 缪婷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