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09年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9年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调动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包括的主要内容: 1. 在创新人才培养体系、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高职教育的开展工学结合,推进专业改革与课程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原则 1.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8]36号)等文件精神。 2. 2004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项目鉴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的项目需经校级(或校级以上)项目立项部门的结题。 4. 此次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是2004年以后完成,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校申报项目限额:“211”重点建设高校15项;国家示范建设高职院校10项;其他普通本科高校10项;独立学院5项;高职院校(含本科下设高职院)5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3项;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软件学院和省级国际商学院3项。 第十条 申报教改立项结题或鉴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上报时间 1.为做好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我省开始对2006年组织申报的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已被批准立项的500个项目(具体项目查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确定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辽教发[2007]140号)开始结题和鉴定。凡准备结题的单位,于 2.申请省级鉴定的项目,请各校提前将项目鉴定时间及鉴定专家名单(鉴定专家要求非本校同行专家5~7人)传真(024-86896698)至高等教育处,待审定同意后,我厅委托学校进行项目鉴定。 3.各校将我厅同意委托学校进行鉴定的项目,填报《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附件6),于12月4~5日报我厅高等教育处。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于 第十一条 申报辽宁省教学成果奖提交材料及地点 1. 各校于 2.学校申报公文一式一份(本科下设高职院、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以及独立学院等均由所属本科高校统一行文申报)。 3. 纸介质的《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附件3)一式六份;相关材料(一式一份);《2009年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和推荐成果汇总表》(一式二份),并上传至学校教学成果奖网站。 4. 纸介质总结材料(一般不超过5000字)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一式一份);并上传学校教学成果奖网站。 5.材料报送地点:沈阳工程学院教学楼C座202房间,联系人:张小辉;联系电话:024-31975228;电子邮箱:z333777@126.com。 6.申报时间:附件4报送时间为: 第十二条 我省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 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 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2. 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完善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被评为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 第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省教育厅批准撤消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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