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受人身伤害,经鉴定:伤残八级,丧失劳动能力10%。其有三个小孩(无其它抚养人),依法应赔抚养费年限分别为1、2、10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为2000元。
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不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程序从简:只作伤残等级鉴定,根本不作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则一旦构成伤残,一律按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全赔。那么本案就简单化了,三人总共赔偿数额为2000元X10年=20000元。(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判决结果,注意,虽有三人,此算法只赔10年是对的)
但:某法院较真,严格依法办事,作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如题。则该问题复杂起来。复杂在前三年是三人需要赔偿上。
[B]为便于突出焦点,现问:第一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多少?[/B]
算法一:每个孩子各赔10%,累计并不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即:
2000X10%X3=600元;
算法二:三个孩子共赔10%,即:
2000X10%=200元;
本人赞成第二种算法。理由:
1、依标准,法律推定该受害人即使未受伤害,每年收入中也只有2000元用于抚养孩子(不管几个孩子,事实上此处已经足够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因为本来这笔钱还要用于家庭其它人的生活,比如他自己及家中其它的成年人。但立法时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未扣减该基数)。现其受伤,只丧失了10%的劳动能力,则推定其仍可自己挣取其中的90%用于抚养孩子,在该年度里,他这部分钱的实际损失总共就只有10%,即200元。2、若照第一种算法,则其就通过受伤而获得了比他未伤时更大的利益,这是不可能的。侵权赔偿最多只可能遵照“填平”原则,不可能让其因伤牟利。
3、粗看该算法似乎未适用“累计”计算,其实不然。“累计”在法条中的意义应作如下正确理解:本条是普遍适用于各种情形的。比如受害人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若其只有一个孩子,则第一年即应赔2000元;但其有三个孩子,加起来仍然不能超过2000元;第2年有两个孩子,亦是;第3人则只有一个了,就谈不上累计了。
4、其实本条计算结果上这样理解就简单多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总额按赔偿年限最高的一个计算。”但法律未何没有这样规定呢?因为象本案情形,虽数额只算最长一个,但钱却是赔付用于三个孩子的;不是只赔给其中10那个孩子的,故仍需加上“累计”二字。
欢迎各位指教,以便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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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论坛上与网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粘贴我的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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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平原则是本案讨论的基础,相信你对此没有异议吧?我国法律对侵权不主张“惩罚”原则。
那么好,照主贴,咱们下面只算第一年该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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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未受害之前,所有收入(法律推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性支出2000元。
也就是说:他能够挣到的钱里只有2000元用于了消费性支出,即全家人(注意:已经不只3个被抚养人了,法律在此已经向受害方作了较大倾斜)的生活性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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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其受害,其治疗所遭之“痛”及身心受创,已经通过精神损失得已弥补,在此可忽略;
定残前的收入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获得赔偿,在此可忽略;
定残后的可支配性收入已经通过残疾赔偿金予以赔偿,在此也可忽略;
那么,就剩下消费性支出这一块损失了。
全部消费性支出为2000元;
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为10%,意味着此处其仍可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其中的90%;而其因伤无法挣取的钱即其损失只有10%,2000X10%=200元;
因此,第一年对其这一块总共赔偿200元,加上其自己能挣的1800元,再加上其能挣的纯收入,正好等于其未受伤时的全部收入,损失被“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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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允许每个被抚养人均赔10%,大家可以用会计的方法算一下,则其因为受害反而比未受害时凭空多出了400元收入,受害人因伤反而“牟利”。
这显然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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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受害人有三个孩子,和抚养一个孩子所用的消费性支出应该数额更大些;所以应该赔三个人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因为我们前面已说过:受害人正常的全部收入就那么多,若他用于消费性支出的钱增多,则其可支配收入必然减少;而在残疾赔偿金里是按全部来计算的。他抚养人数增加的钱已经在残疾赔偿金中得到赔偿,怎么用是他自己的事。
法律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一个被抚养人时怎么赔,二个被抚养时抚养费多赔多少、残疾赔偿金相应减去多少;这样规定太麻烦——因为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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