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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汇算清缴优惠政策解读.doc税收优惠及不征税收入部分

 东东东gd 2011-02-24

税收优惠及不征税收入部分

 

一、免税收入

1、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不包括私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此类收入应如何处理?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仍按财税[2009]12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仍按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所得减征免征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事面粉加工,生产出的麸皮、糠糟所得是否作为免税所得?养蚕种所得,能否列入农副产品养殖、作为免税所得?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加工麸皮、糠糟所得,养蚕种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3、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能否比照办理?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农民专业合作企业所得税优惠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不宜直接比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如果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5、污水处理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再生水、中水、污泥及污泥处理产生的化肥和营养土等副产品收入,能否作为项目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相应优惠的所得口径仍按税法第27条第3款、条例第8889条,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掌握,限于生产经营所得。

 

三、税率减免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如何划分?

研究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

 

9、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

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

 

10、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

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优惠政策规定,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如企业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应如何享受优惠?

对此类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的企业,应当自通过认定后在剩余年度内享受相关优惠。

 

四、加计扣除

    12、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且核算准确,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区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

 

13、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如果根据企业正常的工艺流程,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

 

14、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的销售收入?

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不需要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

 

15、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16、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中规定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应如何判别?税务机关如何对此类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应按照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函调等手段对此类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包括,“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此类资料是否应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自己出具的新产品材料说明是否有效?部分行业如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活动、产品产生效能所需过程较长,企业只能提供新型药品的生产批文,应如何处理?

苏国税发[2009]93号文件要求企业报送资料的第7项,是指企业应当提供能够说明研究开发的实际效果的相关资料。企业可自行提供效果说明、成果报告,也可以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

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第三方材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要求企业研发必须成功、或必须取得成果。对于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可提供研发成功后的预计效果说明。

 

18、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是否限于项目立项时报送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中列明的人员?

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不应限于项目立项时报送的人员名单所列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人员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查阅企业人事部门有关资料、直接询问相关人员,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19、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经过三年时间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

研发项目未跨年度、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现行规定处理。

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前年度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重复计算。

 

20、纳税人提供资料称研发项目符合“两个领域”但没有第三方证据,税务机关如何判别?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五、加速折旧

21、财税[2008]0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可以享受优惠的软件是否有范围限制,是否限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此类优惠应当如何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的规定,此项优惠作为备案事项管理。企业提供购进软件的入账凭证等备案资料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可以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不限于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

 

    2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折旧。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如何判断?是否有相应的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固定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判断。

 

23、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2008年以后采用缩短计算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的,2008年以后的折旧年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限于新税法实施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已经使过的固定资产,则最低折旧年限应当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六、减计收入

24、财税[2010] 4号文件规定,自2009112013123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提供农户小额贷款涉及户数,对应的贷款余额数、实际享受优惠的利息收入数(10%部分),同时准备相应的明细表备查(不需报送)。

                                   

七、设备投资抵免

25、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一致、但名称不完全相同,如目录中设备名称为“冷却塔”、而企业报送材料中名称为“冷水塔”,此类设备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应优惠?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于名称与目录不一致、但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一致的专用设备,如企业能够提供相应领域、非关联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二者为同一种类设备,可暂允许享受相应优惠。

   

26、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名称不在目录中,但参数优于目录所列设备,此类设备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应优惠?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名称不在目录中,但参数优于目录标准的专用设备,如企业能够提供相应领域、非关联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二者为同一种类设备,可暂允许享受相应优惠。

 

27、零部件形式的“设备”(如制冷机、电动机等)投入使用后,即无法从外观上单独识别,相应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关优惠?

对于投入使用后即无法单独识别的设备,如果企业根据现有规定提供的资料仍然不能予以充分证明的,如企业能够提供相应领域、非关联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可暂允许享受相应优惠。另一方面,各地应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力度,要求企业在进行金额较大的投资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事前的沟通工作。

 

28、企业当年购置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当年未实际投入使用,以后年度实际投入使用,应确认哪一年为抵免起始年度?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暂以实际投入使用年度作为第一年。

 

29、企业通过技术服务公司购置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设备发票为服务业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由技术服务公司取得。该企业能否以服务业发票申请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取得服务业发票,无法准确核算相关的投资额,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

 

3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创投企业在优惠期间将该投资转让,是否可继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现有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相应股权满24个月,无论以后年度是否将该投资转让,都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优惠。

 

八、其他优惠

    31、从事CDM项目的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从事CDM项目的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应要求其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

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

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4、项目所得单独核算的相关资料。

 

32、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下岗失业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

    财税[2004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作废,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掌握。

 

九、优惠管理

33、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所得,在计算具体金额时,除扣除成本外,是否应当分摊期间费用?是否应当分摊营业外收支?

根据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不属于期间费用的范围,不需要进行分摊。

 

3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软件企业优惠能否叠加?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5、国发[2007]39号文件第3条第2款“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何理解?

企业上一年度只符合优惠政策A的条件且选择了优惠政策A后,第二年度如果同时符合AB的条件,可以选择优惠政策B。第三个年度时,如果仍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得再重新选择A,应当享受B优惠至结束。如果一项优惠政策结束后,企业仍然符合另一项政策的条件,则可以在剩余年限享受。

如果上一年度同时符合两个优惠政策AB的条件,且选择了A,则在A项目结束之前,不得重新选择B

 

36、某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该企业改变经营业务,假定该企业“两免三减半”尚未到期,应如何享受?

2009年发生的股权变更,应当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 23号)以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不征税收入

37、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作为认定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增加资本”、“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如属于,则如何确认对应支出?

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仅为“增加资本”或“计入资本公积”,相应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38、不征税收入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办理相应手续?

不征税收入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苏国税发[2010]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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