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5]93号
说 明
为推动天津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分析各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市产业技术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
本目录适用于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动态,制订和适时修订《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参照《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目录的有效实施。
产业技术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其中属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列入《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其他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技术,不列入指导目录。
1、列入鼓励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是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要求;
二是我市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符合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高的可实现性,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适应天津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具有适度超前性;
四是重视市场潜力大和产业关联度大的关键共性技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
五是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六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七是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
2、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是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
三是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3、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是环境污染严重;
三是产品质量低劣;
四是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附件:《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