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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第一课第二框)

 吉祥哥哥 2011-02-25

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本框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以及民主广泛性、真实性作进一步的分析。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通过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履行的政治性义务体现的,是受宪法保障的;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是民主广泛性的具体体现。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本框的情景导入:通过六张照片展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探究与共享:

●阅读上面图片和文字说明,说说它们反映了我国公民在依法行使哪些政治权利、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

【参考答案】(1)上面三幅图片反映了我国公民在依法行使政治权利。《投下庄严的一票》反映的是公民在依法行使选举权;《抗议北约轰炸中国驻前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的示威游行》反映的是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通过网上电子举报信箱进行举报》反映的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

2)下面三幅图片反映了我国公民在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公民应征入伍》反映的是公民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各族人民共植“团结树”》反映的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为国争光的奥运健儿》反映的是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归纳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并说明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与政治生活的关系。

【参考答案】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因此,权利神圣不容剥夺,义务庄严不容推卸。(2)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与政治生活的关系。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与政治生活的关系

1)政治权利和义务离不开政治生活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

2)政治生活离不开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什么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神圣的权利)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详见【教学重点与难点】,此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教学重点与难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它们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与义务;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大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教学重点与难点】选举及被选举人的法律资格

当选人大代表是公民的被选举权在法律生活中得以实现的一种表现。取得人大代表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法律资格和素质要求。法律资格是指公民当选为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代表的法律资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国籍条件。代表必须具有本国国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一国公民管理本国国家事务,是国家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的体现。

年龄条件。必须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才有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年龄限定的目的在于,要求选民与代表具有意志表达能力与独立判断能力。与此相关联的限定条件,有的国家规定了道德品行和受教育程度的派生性限制。例如,丹麦宪法规定,有选举权的人都有资格当议员,但品行不端,公认不适于担任议员者除外。

政治条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代表必须由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担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能力条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行使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上表现为权利资格,公民以自己的意志去实现这种权利,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公民行为能力一般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公民,如婴儿、植物人、精神病人等。法律对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其选举权利的行使。我国选举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然而,限制精神病人行使选举权,不等于说精神病人没有选举权。更不能由此推论出选举法的这项规定违宪。

被选举人应具备的素质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治素质。人大代表要忠于国家和人民,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其二,文化素质。人大代表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准,读懂和理解各种会议文件。其三,健康条件。健康的身体是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其四,议政能力。人大代表要能够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和掌握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并能表达、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能够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第二,政治自由(公民享有的六项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政治自由的地位、作用及重要性

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工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P9探究活动:如何理解政治自由

●关于如何理解政治自由,有以下两种观点。你认为它们有道理吗?说说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对自由起保障和促进作用:法律把现实的、应有的自由提升为法定的权利;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护;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碍;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和机会。

第三,监督权

①我国宪法对监督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可见,公民监督权折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②监督权的含义及方式(内容)

含义:公民约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方式: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疑难问题阐释】法律与自由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可以说为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作了一个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把自由解释成“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一认识误区,其直接原因在于没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自由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了法律这块自由的界碑,自由就不能完善,并注定受到损害。而离开了自由,法律便在相当程度上有可能蜕变为暴力的工具。

1)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属于人类,而人又是社会的人,个体离开了社会的自由自在和无拘无束,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首先是脱离了动物本能的自觉意识和活动,而这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不仅如此,在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的支配和制约,因而没有多少自由可言,人类早期狭隘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当时人类活动很低的自由度。

法律的产生还有其他因素,如分工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推动等。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行为自由和相应责任的出现,却是法律产生的实在的内容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无从发端。换言之,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确认权利维护自由是法律的根本内容。

尽管法律的内容是权利、自由等,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和限制权力而获得实现的。

首先,自由从其本性来说总是从个体出发并以个体的充分发展为归宿的,尽管在自由的实现过程中不可能脱离集体,但集体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仍然是个体的充分发展。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维护同样是从个体出发的,法律往往把个体自由,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当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这里关键的是要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从形式上看,权利与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但从实质上看,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不应有其自身的目的,其全部的目的应该在于为社会成员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方便和保障,相应的,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只有在它能够保障和维护公民个体权利时才有意义。然而,问题是国家权力产生以后,它就同社会个体发生了分离,而且越来越凌驾于社会之上,以至于这种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往往会蜕变成为社会的对立物。正是强烈地意识到了这种权力无限膨胀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这是人类无数经验证明的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

在我国,宪法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但公民在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每个公民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发言权;所发表的言论的具体内容,只要不超过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然而,言论自由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公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它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如诋毁他人名誉等。

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和延伸。公民享有出版自由,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滥用该项权利。我国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制定、执行各种出版法规保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

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我国公民在享有结社自由时也受到限制,即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向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将所成立社团的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和社团成员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情况等,如实登记备案,以取得合法地位。同时,坚决禁止成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非法组织。

公民享有集会自由。宪法对公民的集会自由的规定意味着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搞各种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社交活动、娱乐活动以及报告会、讨论会等,但集会时,公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如聚众闹事、聚众赌博。露天集会还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不得扰乱公共生活等。

公民享有游行、示威自由。但法律又对滥用自由权利的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如公民在游行前,应将有关事项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游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3、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庄严的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公民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有四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①为什么要履行这一义务

从国情上看(必要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从重要性上看: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②公民应怎样履行这一义务

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为什么:①从宪法和法律的性质上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②从公民角度看,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重要意义:①从国家角度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②从公民角度看,它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为什么: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

P10探究活动: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请你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方面,对上述做法进行归类。

【参考答案】活动中列举的第14568条属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内容,第123791011属于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选择其中的两个方面,列举实例加以简要说明。

【参考答案】以活动中列举的第一条为例。捍卫国家主权,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既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做法。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从中可以看出,维护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安全很重要的一部分。具体实例可参见教学资源链接中“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根据前面讲述的内容,以“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必须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为题,自制一张示意图。

【参考答案】略。

三、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本目是对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关系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本目主要讲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津。

可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津。

2理解和把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见【教学重点与难点】,此略

公民虽然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在依法实望之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教材阐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精神。在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时,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例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详见【教学重点与难点】,此略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公民应怎样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么做)

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我们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教学重点与难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当公民享有并使用某项权利时,就已经附着这样的义务:这项权利也是他人应该享受的权利,个人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有损他人的利益。而且,个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义务。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3)权利与义务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依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受什么权利,是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的;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他所享受的权利确定的。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或想多要权利、少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义务观念,错就错在没有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就是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尽自己的义务。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会为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和创造物质条件。

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为什么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能结合起来?

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还存在着差别、矛盾、冲突、不一致)

2)怎样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①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P11探究活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你认为以下两种观点是否相同?说说你的理由。

【参考答案】观点一是马克思讲的一句话,是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正确认识;观点二则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绝对化了。一般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因为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而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社会。我们既应强调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合法需求,凸显出公民的价值与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应强调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仅有愧于公民称号,而且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最终连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会失去保障。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总之,只有所有公民都切实负起公民的责任,才能真正形成公民与他人、与国家以及与社会在法律上、政治上的互动关系,也只有在这种互动中,才能将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进一步落在实处,加快人的现代化的步伐,并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但如果将其看成是完全对等的关系则进入了认识的误区。

名词解释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取得某国国籍的人,就成为该国的公民。各国公民通常是由各国国籍法确认的。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说明,这些公民有资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享受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这是区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一个根本标志。

我国公民没有年龄、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的限制,无论其社会政治地位、出身成分、历史情况有何不同,无论是否犯罪、是否属于敌我矛盾,都是我国公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人民通常是整体,在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名词解释权力与权利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与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利与权力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享有者的范围不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的范围是特定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是广泛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而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其二,两者行使的选择性与非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是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理 解 测 试

单项选择题】(请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

1.“公民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使自己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这是对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限制。”这种观点( A )

①认为公民应无拘无束地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②认为法律与自由是统一的  ③主张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④割裂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否认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要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D.②③

2.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是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方式。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要根据以下条件来确定( C )

①社会经济制度  ②物质生活条件  ③选民的文化水平  ④选民和候选人的意愿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33位选民,致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南山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陈某的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据此回答第34题。

3. 33名选民提交罢免函,是符合我国选举法规定的,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这说明( C )

A.选民想罢免谁,就可以罢免谁

B.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C.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的特点

D.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

4.选民要求罢免代表,在中国政坛吹来一股清新的民主之风。这表明( A )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②公民的一切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实现

③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   ④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5.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是( D )

A.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政治自由

B.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C.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D.公民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6.高一学生黄某,在浏览美国雅虎网站时,意外地发现其所展示的中国地图,用橘黄色表示的中国领土不完整,台湾岛、海南岛、澎湖列岛等均未和祖国大陆一样用橘黄色表示,于是他立即向雅虎网站的管理者发出了电子邮件,严正地指出其错误,强烈要求该网站进行修改。这位学生的行为( B )

①小题大做,过于较真   ②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③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   ④履行了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7.近年来,北京市18个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种声音──“我要自荐参选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一职”。有一位自荐参选者说:“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我参加选举的目的是维护选民的权利。”选民明确提出,不了解的候选人不选,不办实事的候选人不选,不替百姓说话的候选人不选。这表明( D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B.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

C.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

D.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不定项选择题】(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

8. 2005年5月1正式实施的新《信访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信访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有序地进行”。这表明( AC )

A.国家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B.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C.公民的政治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D.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的

9.在下列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认识中,正确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选民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C.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直接选举产生

D.依法被判刑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简答题

2006年开展了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宪法修正案修改乡人大代表任期后的县、乡第一次同步换届,享有选举权的人占年满18周岁的公民总人数的99.9%

请你结合所学知识,就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谈谈自己的看法。

参考答案(1)要认识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不能认为选举是可有可无的事。

(2)选民对于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3)选举关系到国家权力委托给哪些人行使的重要问题,选民一定要珍惜这一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都比较好的公民当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辨析题

在我国,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越多。

参考答案(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公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影响公民享有权利的多少。

(2)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其实际享有权利的范围和程度,因此,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是公民充分地享有广泛权利的重要途径。

(3)在我国,民主具有真实性和广泛性,要不断地加强民主建设,公民才能享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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