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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额会计科目的设置

 沧海林森 2011-02-28

“免、抵、退”税额会计科目的设置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1)进项税额:核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2)已交税金:核算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对应科目“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核算直接减免增值税,对应科目“补贴收入”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免抵税额,对应科目“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方:

   (1)销项税额:核算销售货物(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出口退税:核算免抵退税额,对应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

   (3)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予抵扣之进项税额,对应科目“主营业务成本”

   (4)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月末止多交的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核算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银行存款”

3、特别提醒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收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是,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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