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T 9833.5—1989《紧压茶 沱茶》的修订。 本标准与GB/T 9833.5—1989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去掉了对产品的形状和规格、粗纤维的要求;对理化指标中的茶梗和非茶类夹杂物限量做了一定的调整;感官品质检验改为按SB/T 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规定的方法执行;对检验规则做了补充,并增加了产品保持期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9833.5—1989。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云南省下关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锡端、骆少君、翁昆、冯炎培、陈国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833.5—2002 紧压茶 沱茶 代替GB/T 9833.5—1989 Brick tea—Tuo te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毛茶为主要原料,经过毛茶匀堆筛分、拣剔、半成品拼配、蒸汽压制定型、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沱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57—1996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302—1987 茶 取样 GB/T 8304—1987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1987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1987 茶 总灰分测定 GB 9679—1988 茶叶卫生标准 GB/T 9833.1—2002 紧压茶 花砖茶 SB/T 10035—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036—1992 紧压茶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157—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要求 3.1 等级和实物样 沱茶不分等级。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3.2 感官品质 沱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实物样。 外形:碗臼形,紧实、光滑,色泽墨绿、白毫显露。无黑霉、白霉、青霉等霉菌。 内质:香气纯浓,汤色橙黄尚明,滋味浓醇,叶底嫩匀尚亮。 3.3 理化指标 沱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3-14批准 2002-06-01实施 表1 沱茶理化指标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9679规定。 3.5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品质检验按SB/T 10157的规定执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4.2.2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4.2.3 茶梗检验按GB/T 9833.1—2002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执行。 4.2.4 非茶类夹杂物检验按GB/T 9833.1—2002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执行。 4.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4.3 卫生指标检验按GB/T 5009.57的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负偏差检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5.1.2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负偏差。 5.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水浸出物为参考项目,可不检。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均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参考指标水浸出物项目不做判定。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清晰、简要、醒目、持久,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6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防潮、无异味的库房中,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并经常通风。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6.5 保持期 在符合6.4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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