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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茶叶商会章程

 xzhk 2011-02-28

云南省临沧市茶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云南省临沧市茶叶商会;简称:临茶商会英文译名:Tea Chamber of Commerce Lincang

CityYunnan Province.缩写:LTCC.

 第二条 茶商会的性质是:市内外从事茶叶加工、流通、商贸、茶馆、茶楼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茶商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茶叶加工、流通、销售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和状大茶叶产业,重振临沧茶叶雄风;增强业内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群策群力,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临茶产品的品质、档次及附加值;加强品牌建设和保护,整合文化资源,扩大宣传,搞活流通,引导消费,促进临茶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临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茶商会的职能: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茶叶加工和商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商会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权益、行业协调的作用。

   (一)行业服务。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组织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二)行业自律。依据商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进行反假冒伪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对行业内产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价格争议,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四)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的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茶商会挂靠临沧市茶办,接受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沧市民政局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茶商会的住所:茶商会的会址在云南省临沧市茶叶办公室(市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茶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茶叶产业的方针、政策,完成市政府主管机关交办的工作;协助政府茶叶管理部门,团结全市茶业商家,促进临沧茶叶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协助政府茶叶主管部门开展茶产业发展调研、宣传等活动,当好政府制定茶叶商务政策的参谋和助手;调查了解国内外茶业、茶叶贸易的情况和问题,反映商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起好政府联系商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则、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促进临沧茶叶产业的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

(三)技术联盟。实施以提高产茶品卫生安全质量为核心的技术联盟。高度重视茶叶产品的卫生安全,协助政府、茶叶管理职能部门引导茶叶企业按标生产,打击伪劣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建立和遵守茶叶食品安全和茶叶食品准入制度;组织行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员工培训工作,普及和推广茶叶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

  (四)文化联盟。着力弘扬临茶文化,配合茶叶主管部门、市茶协把握临沧茶产业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网络、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全方位扩大宣传,不断提高产业知名度。着力抓好临沧茶文化标识天下普洱第一仓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加强对临沧茶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工作,做好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把临沧茶文化推向全国,推向世界。

(五)信息联盟。建立临茶商会网站,实现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调查了解国内外茶叶产品供求信息,掌握市场消费动态,为会员及时发布国内外茶叶技术、市场、商贸等信息;宣传推介临茶资源、倡导临茶工艺、宣传临茶品牌、弘扬临茶文化、发布临茶信息、引导临茶消费等,展现临茶风姿,让国内外茶商、广大茶叶消费者认识临沧茶文化、茶企业、茶品牌,提高临茶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文化、网售等服务。

  (六)市场联盟。联合会员企业共同开拓国内外茶叶市场,以天下普洱第一仓为标识,对产品统一包装、统一形象,形成合力,整体对外宣传和展示,组织、承办、协办茶叶商品交易和茶文化活动,共同构建临沧茶产业良好的整体形象。

   (七)价格联盟。从保护茶农、企业、茶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会员企业的产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炒作行为,倡导直销和连锁经营,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价格争议,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八)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贸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并代理会员商贸民事诉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关系和商务纠纷。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友好往来活动,促进招商引资。

  (九)积极完成挂靠单位、市民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开展茶商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茶商会单位会员。

从事茶叶加工、经营并通过QS认证的企业和从事流通、茶馆业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经提出申请,通过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临茶商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临茶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临茶商会的意愿;

(三)在茶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自觉维护临茶商会的团结和统一;

(六)凡市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茶叶加工、流通、茶馆业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要拥护本商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商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在入会时,推荐一名领导作为团体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均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临茶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临茶商会出版的会刊,印发的资料及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临茶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临茶商会决议;

(二)维护临茶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临茶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临茶商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或举办的有关活动;

(六)向临茶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茶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会员如有触犯刑律者,自动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临茶商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茶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员提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临沧市茶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临茶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解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临茶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临茶商会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临茶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临茶商会业务领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临茶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茶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临茶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茶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临茶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并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出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商会出席有关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审查批准后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临茶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临茶商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壹仟元;理事单位每年交会费贰仟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会费肆仟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会费壹万元;会长单位每年交会费贰万元。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十三条 茶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临茶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临茶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临茶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临茶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临茶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临茶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临茶商会完成章程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临茶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茶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临茶商会终止前,须在市茶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临茶商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临茶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由市茶办,用于发展其他民间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临茶商会章程于200710 13日,经云南省临沧市茶叶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临茶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临茶商会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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