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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疏-离 2011-02-28

是松(Korematsu)诉美国政府案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随之而来日本的对珍珠港(Pearl Harbor)的攻击时,对来自亚州移民的偏见,一直存在于西岸(West Coast)。在几周之内,要求散布道,无论是归化入籍或生于美国的日裔美国人,任何可能是从事「破坏活动者」或是「间谍」的人都于日本侵入前自西岸予以迁移。 即使事实上没有存在的证据显示这些人民中的任一人对美国构成威胁,也一样。甚至备受尊崇的专栏作家华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告知其读者「没有人的宪法权利包括权利在战场上居住并做生意。他在别处还有很多空间去行使他的权利。」

在1942年2月19日,罗斯福(Roosevelt)总统签署了行政令9066(Executive Order 9066),授权作战部长(Secretary of War)以指定国家为「军事地区」的部分,自此处任何或所有人等可予以驱逐,而于其中可强制执行旅游限制。几周后,负责西方国防司令(Western Defense Command)的约翰L迪威特(John L. DeWitt)将军,指定整个太平洋海岸为军事区域,因为被怀疑可能将受攻击。宵禁予以设订,而日裔美国人是最先被禁止离开该地区,再者是停留在该区。日裔美国人能遵守这些相互矛盾的命令的唯一方法,是屈从撤到内陆的再安置中心。

再安置计划,于其中有110,000男人、女人与孩子被送到基本上如狱营的地方,构成国家史上,联合政府对个人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整个作业的进行,建立在一个具种族岐视的假设,任何有日本血统者都是一个背叛者。

在战时,古谚有道是,法律未有明文规定,而最高法院,其仅于最近开始在保护非主流权利上扮演较有力的角色,并不愿意干预政府认为是必要的战争手段。三个案件检验撤离命令的符合宪法性,经由法院来听审。于第一个平林(Hirabayashi)诉美国联邦政府(1943)案件中,法院维持了宵禁的法理性,但回避了对再安置更广泛暗示的裁决。

在第二个是松(Korematsu)诉美国联邦政府案件中,法院无法再忽略中心议题,是否忠诚的公民可只因其种族为主要理由,予以即刻再安置于集中营里。虽然多数法院中的大法官同意大法官布莱克的观点,军事上的需要解释了安置,但三名法院的成员,富兰克摩非(Frank Murphy)、欧文J罗伯兹(Owen J. Roberts)、罗伯H.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不同意。大法官摩非的反对,其直率地处理他所称之为「种族歧视的合法化」在此处予以含括。

在同一天,法院无异议授权一张人身保护状给远藤三雅(Mitsuye Endo),一位公民其忠诚度已被清楚建立。法院对平林与是松案的裁判,自始即被许多文明自由派与学者所批评,而从此他们便受到一般性谴责。

于战争结束后,拘留也困扰着国家的良知。于1948年,国会在修正案中采取第一的步骤,使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生效,提供金钱补助给那些因为命令而失掉房屋与生意的人。于1980年,国会重提拘留议题,而这一次一些证人提供他们所忍受的艰苦与心理创伤的证词,而对他们其中许多人而言,这是第一次。所得到的报告,个人正义否决(Personal Justice Denied)(1983),谴责了迁移行动,因其无法以军事需要加以解释,亦得出结论,最高法院的决定「将于法院史上宣布无效。」

For further reading: Peter Irons, Justice at War (1983); Morton Grodzins, Americans Betrayed: Politics and the Japanese Evacuations (1949); 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Personal Justice Denied (1983).


是松(Korematsu)诉美国政府案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宣布法院的意见

在开始时应予注意,所有合法限制,其缩减单一种族团体之公民权为实时嫌疑。这并不是说所有这样的限制不符合宪法要求。这是表示法院必须对其施以最严谨的审视。强加公共需要有时或可解释此等限制之存在;种族敌意绝不能…

虽然多数无疑对本国忠诚,因为此团体内无法确认人数的不忠成员,因此对那些日裔人士的排除视为有其必要。这是因为我们无法反对军事权威之结论,无法于忠诚中立即隔离出不忠者,因此我们维持宵禁令之正确性,如其适用于整体成员。于当下的案件,暂时排除整个团体,亦据军方而言以同样理由执行。判断排除整个团体有相同的理由,一项军事命令答复此论点,此排除之本质上是团体惩罚,其主要因为对有日本人血统者的敌意。团体中有成员,其仍持有对日本的忠诚,已于排除之后所做的调查予以确认。大约有5,000日裔美国公民拒绝宣誓,即拒绝效忠美国,并重申效忠日本天皇(Japanese Emperor),而数千被撤离者要求遣送回日本。

我们支持排除令,因为它发布的时间,与原告违反的时间…在此同时,我们并非未曾留意其强加困顿于一大群美国公民身上…但困顿本是战争的一部分,而战争是 困顿的总合。所有的公民皆同,无论身穿制服或脱下制服,或多或少感受到战争的影响。公民有其特权亦有其责任,而在战争时期,负担总是较重的。自其家中必要的迁徙大量公民,除了在直接紧急与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与我们基本政府机构表现不一致。但当于现代战争的条件下,我们的海岸受敌军威胁,保卫力必须能够与带来威胁的危险相抗…

有人说,我们在此处处理的是一个只因其血统,而未经查证或询问其对美国忠诚度与倾向相关的问题,而受囚禁于集中营的公民的案件。我们的任务会很简单,我们的工作会是清楚的,如果这是一个有关囚禁一个忠诚公民于集中营中,因为种族偏见。无论集结与再安置中心的实际本质是什么──而我们视其被称为集中营,那个隐含种种丑陋意涵的字眼,无法解释──我们在处理的是针对一项排除命令。使这件案件蒙上种族偏见的轮廓,而不参照所呈现的实际军事危险,只会模糊议题。是松并未因为对他的种族的敌意而被排除于军事区域之外。他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我们在与日本帝国(Japanese Empire)进行战争,因为适当组成的军事权责机构害怕对我们西案的侵略,而有感采取适当防御办法之迫切,因为他们决定军情紧急而要求所有日裔公民暂时由西岸隔离,而最后,因为国会,主张于此战争时期对我们军事领袖之战争──同时不可避免地其必须──决定其应有全力这么做。在这些人之中的一部份,有证据指出其不忠之事实,军事权责机构视为对行动的需求极大,而时刻紧迫。我们不能──藉由我们自己使自己后见之明的观点──而于今来说于行动彼此是无可解释的。

大法官摩非,不同意。

此等对「所有日本后裔,异族或非异族」之排除于太平洋沿岸(Pacific Coast)区域,于军事需要之请求,而无军事法依据,断不能予以允许。此等排除超过了「宪法力量的非常边缘」并跳进了种族歧视的丑陋深坑。

在处理与战争之指控与相关之事务时,我们必须依据军事权责机构,其于现场,并对军事事实有全面知识,给予其判断最大尊重与考量。以其所需且就一般常识而言,他们处理权之范围必须是广泛的。而他们的判断,决不可轻易被那些其训练及义务,不适其睿智地处理问题如严重如物理性国防者所推翻。

然而在此同时,有一条规范军事处理权的明确界限是基本的,特别是当军法尚未宣布时。个人必须不因没有实证亦无支持的军事需要之请求,而被剥削了他们的宪法权利…

这个强加的排除,是这种错误的种族罪恶之假设的结果,而非真诚的军事需要,于司令将军在从太平洋沿岸排除行动的最终报告中,即可证实。在其中,他把每个日裔都称之为「危险份子」,为隶属于「敌族」,其「种族血脉未经稀释」,而因此构成「今天造成多于112,000的潜在敌人…」于太平洋沿岸。于支持此蒙于所有日裔人等的谴责,却未有值得信赖的证据举列出来,显示这样的个人通常是不忠的,或通常会在此区内自主性做出一些行为,其对国防安装或战争工厂构成特别威胁,或另一方面由他们的行为可得出合理解释,何以其被以集体的方式排除。

相反的,对排除的解释是寻求有疑点的种族歧视与社会学根据,其通常不在专业军事判定的领域内,藉由由某种对情状证据不受保证的使用所得来的半军事结论,对之予以补充…

当然,没有人否认,有些在太平洋沿岸的不忠日裔,其尽最大力量协助他们的故土。同样的不忠活动,亦于我们国家中由许多德国人、意大利人、甚至更先趋之家族执行。但推论把个人不忠证为整体的不忠,并解释此对整个团体的不公平待遇,是在否认于我们法律系统下,个人过错是唯一拨夺权利的基础…为于此此案之中的推论,提供符合宪法制裁,无论于太平洋沿岸的军事命令出自何等的善意,这是在采取我们的敌人所使用的最残酷的理由,来毁害个人的尊严,并促使及打开未来之热情对其他非主流团体的不公平待遇的那扇门…

我因此不同意此种族歧视之合法化。任何形式与任何程度的种族歧视,于我们民主生活的方式中没有任何可以解释的余地。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吸引人,但这对一群自由人民其信奉美国宪法所设下的原则之间,更是极端令人做恶的。所有在本国的居民都以某种方式,以血缘或文化,与某外邦有亲属关系。然而他们基本上且必定是美国新的且尊贵的文明中的一份子。他们也因此必须时时予以视为美国实验之后裔并有权得到所有宪法保证的权利与自由。

Source: 323 U.S. 21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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