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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

 吟风听涛 2011-03-01

 
 
一、办理机构:
省建管局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28)
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
 
二、办理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三、办理类别:
1、首次申请资质
2、申请资质升级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四、办理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采取初审和审批两级负责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管局初审;省建管局审批的资质由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初审。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此类资质的企业,持企业注册地市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文件,直接向省建管局申请。
(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管局审批,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申请此类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市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请。
(三)专业承包三级和部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劳务分包资质由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管局备案。申请此类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市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申请。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的申请程序办理。
 
五、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见附件材料1)及相应附件材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外,还应按照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资质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签字确认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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