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身体产生职业损害时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现将职业病诊断程序公布如下: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四、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五、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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