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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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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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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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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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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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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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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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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12行与倒数13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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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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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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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1行至倒数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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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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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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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不到5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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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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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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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至14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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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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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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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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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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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与18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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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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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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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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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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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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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后面增加:“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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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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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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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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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11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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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两岸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此时至文到之日起已缴纳应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中抵减,在2010年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2010年1月6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该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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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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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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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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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与7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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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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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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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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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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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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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装饰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含在计税依据中,提供的设备不含在计税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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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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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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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3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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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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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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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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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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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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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后面增加:“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未纳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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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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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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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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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至11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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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五、税收优惠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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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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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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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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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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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后面增加:“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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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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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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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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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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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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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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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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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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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至15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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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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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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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2-倒数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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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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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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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前面增加一段:“4.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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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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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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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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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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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上述金银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发文之日(2010年5月13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的,免征营业税;已征的应予以免征的营业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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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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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倒数3行-229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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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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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3行与倒数12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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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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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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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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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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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与13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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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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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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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行-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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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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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行与16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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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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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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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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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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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6行与倒数5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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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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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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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2行-倒数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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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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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行-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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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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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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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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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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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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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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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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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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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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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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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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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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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后面增加“驾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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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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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17行-倒数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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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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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与18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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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8.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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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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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3行-倒数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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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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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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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后面新增两段:“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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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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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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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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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与18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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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方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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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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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6行-倒数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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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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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3行与倒数12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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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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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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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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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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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4行与倒数13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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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按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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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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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行-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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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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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行与第6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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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4.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文件到达之日已征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15.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营业税:(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17.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税政策期限已满,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心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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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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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页倒数15行——240页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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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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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4行与倒数第3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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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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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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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8行-倒数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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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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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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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下面增加3段:“4.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动漫培训、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6.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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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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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页倒数第6行——243页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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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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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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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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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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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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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7行-倒数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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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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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6行-倒数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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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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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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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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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6行-倒数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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