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规定,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对于下列人员不得发给签证: 1.有精神病,吸毒,酗酒者; 2.心理变态,性变态,同性恋者; 3.赤贫者,职业性乞丐; 4.因不道德罪行曾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上的刑期者; 5.奉行多妻(夫)主义者; 6.妓女或曾参与,偷运妇女到美国卖淫者; 7.有其他商业罪行者; 8.申请人不能自食其力,很可能成为日后在美国需要纳税人抚养者; 9.患有危险性传染病,如肺痨,麻风,梅毒,艾滋病者; 10.申请人不能阅读或了解任何一种文字或语言者 11.申请人蓄意鼓励或协助其他外籍人士以非法手段进入或意图进入美国以谋取利益者; 12.申请人曾以“交换者”身份(持J签证者)进入美国,在离开美国后尚未满两年又申请入境者; 13.申请人曾被拘捕,并从美国被驱逐出境者,或曾被遣送出境者; 14.用欺骗的手法,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获取美国签证者; 15.申请人曾犯麻醉性毒品有关法律而被定罪者,或曾经经营毒品及大麻者 16.申请人系企图进入美国从事任何偏激活动,颠覆活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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