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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1

 生命小舟 2011-03-03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0-19 17:59:30    点击量:1415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需要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首先应到律师事务所提出代理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案由;2.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诉讼的律师的状况;3.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必须以委托人真实意思为准;4.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限;5.双方商定的委托代理费用;6.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赔偿条款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促使律师谨慎细致地处理业务工作,也符合律师事务所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性质。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是否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5)不属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又以同一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起诉的情况,即不属于重复起诉;(6)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形;(7)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仍处于不得起诉的期限内;(8)委托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等等。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律师也就不可能成为诉讼代理人了。
  2.该案是否归法院主管。
  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就不应接受委托。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委托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
   如果诉讼请求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证据材料又确实充分,律师就应当接受委托,如果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不充分但证据可以进一步收集的,可以先接受委托,然后再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明显不足,又无进一步补充完善可能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不接受委托,否则,即使起诉,最终也将会被法院驳回。
   4.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如果委托人将要提起的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应当向委托人讲明这种诉讼请求将不会受到司法保护,应该劝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改变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愿改变或无法改变为符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不能接受委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0条规定: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5.审查案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因委托人已丧失胜诉权,起诉会被法院驳回,律师代理诉讼没有什么意义,故不应接受委托。
   6.审查被指派的律师是否已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了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被指派律师是否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7.是否属于离职审判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在离职2年内的,等等。
   经过审查分析,律师认为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对委托人的请求,部分不合理的,律师应做解释工作,动员其放弃,以便有效地进行代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委托人的请求明显无理、无据或其行为明显违法的,律师应拒绝接受委托,决不能有求必应。否则,律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并将给律师的形象和代理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被代理人单方出具的说明、证明律师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授权委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必须说明的事项,律师的姓名、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住址等,律师的代理权限;等等.对于律师的代理权限,无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都应尽可能详尽地予以列举,不能作简单地概括性陈述。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以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有效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2名律师代为诉讼时,为了避免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意见分歧,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两位律师的代理权限,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要积极地、经常地交换意见,共同作好代理工作。如果其代理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作出决断。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即应着手调查、了解案情,为起诉或应诉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1.同委托人详细谈话,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
   委托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对案情有最直接的了解,为了准备、及时地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代理律师应当抓紧时间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一方面,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以及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同时收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了解委托人的思想动态、做好委托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告知委托人在举证及参加诉讼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律师阅卷时可以摘录。查阅案卷材料,是代理律师掌握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代理律师需要查阅的主要材料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法院自行调查、鉴定而得来的有关证据材料。通过阅卷,代理律师应当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双方的诉讼请求、有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等。在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阅卷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切忌断章取义。 (2)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注意审查两方面的证据,防止先入为主。(3)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真审查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及时发现矛盾和疑点,提请法院或当事人予以澄清,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能出现的伪证情况要重点进行分析。(4)对于阅卷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注意保密。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是代理律师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代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调查取证,协助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弥补委托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之不足;二是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和熟悉案情,为发表代理意见奠定事实和证据基础。律师办理业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代理律师在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陈述和阅卷以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由委托人举证外,还可以自行调查。调查时,应持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工作证,调查时一般应有两人在场。如果只有一名律师,则应有一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实践中,一般由调查人员工作、学习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在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告知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不作伪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4、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代理律师除了进行上述工作外,还应向对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一方面,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审查有关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了解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了解有无双方和解的可能,有无矛盾激化的可能,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四、争取庭前和解   
  (一)庭前和解的概念
  庭前和解,是指代理律师在接受民事诉讼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有和解的可能,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交涉,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代理庭前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反悔的,可到法院起诉,它只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庭前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代理律师必须在尊重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代理委托人起诉或受诉,不得“和稀泥”,庭前和解是律师实现其工作任务的重要途径,可以达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的目的。
   (二)庭前和解的意义
   1.庭前和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有伤和气,容易破坏双方之间良好的关系,激化矛盾。通过律师代理庭前和解,能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消除因诉讼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
   2.律师代理庭前和解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工作负担。
   庭前和解可以把民事纠纷消灭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减少了诉讼案源,便于人民法院克服目前案件多、人手少、装备差的困难,使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从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庭前和解是律师实现其工作任务的重要途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庭前和解解决民事纠纷,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通晓法律知识,有着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和解的过程中,能够自觉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解决纠纷,比较其他途径的和解、调解,更加有利于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
  (三)律师代理庭前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和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达成和解协议,更不能由律师自己作主,包办代替。
   2.尊重事实、依法和解原则。律师代理和解,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3.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原则。如果和解分不清谁对谁错,即便当时解决了纠纷,也必然留下了后患,不能持久地达成互谅。只有通过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依法调解,教育当事人放弃不合理的请求,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做必要的让步,从而彻底地消除纠纷。
   4.庭前和解不成,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代理委托人起诉或应诉,不能强求和解。
  
   五、撰写有关法律文书
   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协议。
   (一)撰写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是原告在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明控告对象、表述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书状,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载明以下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人签名或印章以及起诉的时间。
   民事起诉状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内容一定要客观、充分,逻辑严谨,以使人民法院清楚地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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